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宁夏
-银川市
项目概况
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0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THDZC2023-010
项目名称: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 | 绩效评价 | 1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90000.00 |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90000.00元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期限:1年质量标准:合格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并通过采购单位验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优惠、残疾人企业优惠等政策,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釆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釆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釆)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釆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号要求,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釆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釆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等通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扫描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注:(3)、(4)、(5)、(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至 2023年04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
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6日下午18时00分前将报名资料发送至公司邮箱()经审核报名成功后,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发送至报名邮箱,在报名时间内未按以上程序进行报名登记的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受,(报名需提供磋商文件领取回执单、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0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世 e 招平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110号金钻名座财富中心20层)
五、开启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世 e 招平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110号金钻名座财富中心20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报价为第一轮磋商报价,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程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现场进行第二轮磋商。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其价格为最终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投资大厦17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B座1112室
联系方式:李江龙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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