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
广西
受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设备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HZZC2023-G1-230014-GXJL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富川县富阳镇民族路2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分公司(贺州市太白社区太兴街58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6层
邮编: 110003 电子邮箱:
联系人: 曹齐 联系电话:
(质疑供应商名称):
我单位于 2023年04月17日9时35分 收到贵方以 快递 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单位招标的 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3-G1-230014-GXJL) 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联系采购单位。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与采购单位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二、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中标人根本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本身没有社保,没有参保人员,根本不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质疑事项1答复:
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了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经与贺州市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 中标人的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
质疑事项2 : 中标人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质疑事项 2 答复:
“电热煮面炉”在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中并不存在,属于定制产品。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该项产品为商用食品加工器具,可按需定制。经核查,东莞市深业厨具有限公司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认证项“商用电热设备 - 电磁灶”可满足定制生产本项产品。
根据以上情况 , 质疑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
2023年4月19日
二、开标时间: 2023年04月10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4.4399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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