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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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机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 (项目编号:RWZB1-2023080)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诚信招标311室。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年05月23日 13点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RWZB1-2023080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0.0万元
最高限价:7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额(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是 | 70 | 70 | 其他商务服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 1、成立技术专家组,组织现场踏勘,必要时进行同类工程调研。 2、组织召开技术评估会,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反复会商,对环评文件的编制提出意见。 3、对通过技术评估的项目提出书面评估报告。 4、协助完成许可建档、归档工作。 5、协助组织许可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存档。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C.近半年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A、B、C三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 A. 提供2022年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B.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C. 依法不用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注:A、B、C三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至少提供相关承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3年05月11日 到 2023年05月18日 ,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诚信招标311室。
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时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售价:1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3年05月23日 13点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3楼304室
五、开启
时间: 2023年05月23日 13点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3楼3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机关)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明华
电 话: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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