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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

-

安庆市

发布时间:2023-06-15
招标公告

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 021-2023 年)》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委托运营,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经我镇研究,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我镇敬老院的经营权对外承包,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 .1、项目名称: 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

1 .2、招 标 人: 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

1 .3、项目基本情况:青草镇敬老院坐落于青草镇高山村境内。占地面积约 7 亩,现有楼 3 栋、床位 82 张,建筑面积计 3 25 2 平方米,并建有菜园地、休闲场所。

1 .4、项目性质:公建民营项目

1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 .6 、 本项目按管理费报价,管理费年基数为 3 000 0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基数价格,若投标人报价低于此基数价格,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1 . 7 、承包方式及承包期限:承包期内承包方拥有敬老院的经营、管理权,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规范的账目资料,以备审查 。承包期限为1 0 年。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 .1、 投标人为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机构;

2.2 、投标人应达到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以上标准;

2.3 、投标人具有养老服务或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相关服务机构管理运营经验;

2.4 、投标人具有专业的管理和养老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2 . 5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2 . 6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2 . 7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2 . 8 、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较好的管理业绩;

2 . 9 、 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 . 0 、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名或投标资格;

3 .1 、 投标人开标前自行安排勘察现场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踏勘现场联系人:程女士,联系电话: 13866050996 ) 。投标人提交标书时视同对现场状况已考察,不存在任何疑义;

3 .2 、本次中标单位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和分包;

3 . 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须知

3 .1、本项目实行先报名,报名时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注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 .2、报名时间:202 3 年 6 月 26 日 16 时前, ( 节假日不报名 ) 地址: 桐城市龙眠东路2 61 号(原安徽紫来进出口有限公司)四楼 ,联系电话:13905566216。

3 . 3 、投标保证金金额: 2 万元 (不计息),投标保证金须在 20 23 年 6 月 26 日 16 时 之前前由企业基本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汇至指定账户,否则不接收投标文件。

缴款账户:桐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

账  号:20000363705410300000075086001

注:银行缴款单上注明缴款人及缴款事项

3.4 、风险保证金1 0 万(不计息),需在中标后签合同前由企业基本户汇入指定账户

3 . 5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招标文件。

注: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员工,报名、开标时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参加的需要提供法人证明书。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 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叶主任

电  话: 0556-606383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桐城市龙眠东路2 61 号原(安徽紫来进出口有限公司)四楼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 13905566216

五、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 23 年 6 月 27 日 下 午 15 时 00 分

地  点: 桐城市 青草镇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

桐城市 青草镇人民政府

20 23 6 1 5

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

招 标 人: 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

日    期: 20 23 6 15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公示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说 明 与 要 求

1

项目名称

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

2

项目地点

桐城市 青草

3

管理费基数

本项目 管理费基数每年 3 万元

4

承包方式

总承包

5

投标人资 要求

1.投标人为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

2. 投标人应达到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以上标准; 3. 投标人具有养老服务或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相关服务机构管理运营经验;

4. 投标人具有专业的管理和养老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 . 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较好的管理业绩;

9. 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10. 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名或投标资格

1 1. 投标人开标前自行安排勘察现场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踏勘现场联系人:程女士,联系电话: 13866050996 。投标人提交标书时视同对现场状况已考察,不存在任何疑义;

1 2. 本次中标单位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和分包;

1 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7

投标有效日期

一周时间(7天)(从公告发布之日算起)

8

投标保证金额

人民币 2 万元(不计息)

9

踏勘现场

各投标人自行踏勘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20 23 6 27 1 5 0 0

点: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

12

评标方法及标准

以年管理费基数报价,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

13

风险保证金额

人民币 10万 元(不计息),中标人在公示结束后签合同前必须把本项目风险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

**
**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 项目说明

1.1 本招标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项目内容

2.1本招标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 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3.3本招标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评标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4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允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 踏勘现场

4.1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并承担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 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 .2 本项目全过程服务费 3000 元由中标单位支付。

**
**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

6.2 除6.1内容以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可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澄清。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项目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报价部分二部分组成。

10.2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为单位投标的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的)

(4)保证金回单复印件

10.3报价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承诺函;

(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11. 投标货币

11.1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 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保证金2万元和风险保证金1 0 万采用下列形式:转账方式(由企业注册地开户行通过转账方式汇至指定账户)。 请投标人转账时在转账凭证附言中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缴款账户:桐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

账  号:20000363705410300000075086001

注:银行缴款单上注明缴款人及缴款事项

1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取消其中标资格。

13.4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3.4.1 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行为;

13.4.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风险担保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的;

13.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承诺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资格审查部分正、副本一起装订在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注明“资格审查” ;报价部分正、副本一起装订在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注明“报价部分”。

15.1.1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5.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招标人名称: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

20 23 6 2 7 1 5 0 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6、 投标文件的提交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前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收件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检查,确认密封完好、签章符合后方可接收,接收后的投标文件由收件人负责保管。

16.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包装、密封的。

17、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7.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7.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7.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8. 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0 开标

20.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20.1.1参会人员应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备核查。

20.1.2投标人须携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以备核查。

20.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0.3开标程序:

20.3.1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

20.3.2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3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的时间开标。

20.3.4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的密封将“资格审查部分”送评委室评 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方可进行报价部分的评审。

20.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除经评审合格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的 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后,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0.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0.6投标人对开标有疑义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六)评标办法

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1.2 评标委员会

21.2.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1.2.2 唱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1.2.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21.2.4评标原则

(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4)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在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6)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若评委会认为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开标时要求投标人现场进一步证明其真实性。若经查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不予评审通过,不具备中标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7)未尽事宜,由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确定。

22. 评标办法

22.1  资格审查部分评审表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备注

1.投标人名称

企业投标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开标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至开标现场以备核验(新证有二维码的可不提供原件)

2.投标人承诺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保证金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

开标时将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携带开标现场以备核验。

说明:

1.审查投标人到场情况。

2.审查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3.审查投标文件中是否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能够满足评审需要。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核查投标人所携带原件是否齐全,是否与投标文件中复印件相一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如出现企业名称变更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企业行为,导致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资料的,应提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评标委员会在每项评审内容后面用“通过”“不通过”表示。

7.投标人资格审查部分评审通过后,方可报价。投标人资格审查部分审查不通过的,将不予开启其报价部分投标文件。

8.投标人对资格审查部分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及时提出,报价标一经开启,现场将不接受投标人对资格审查部分异议。如发现预中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资格审查通过的,将取消其预中标人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如发现预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资格审查通过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投标人进行处罚,但不得改变报价标评审结果。

(二)评报价部分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方法对报价部分进行评审。

1.本项目按管理费报价,管理费年基数为 3 000 0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基数价格,若投标人报价低于此基数价格,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在所有不低于管理费基数的投标报价中以报价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

2.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最高报价的,则由投标人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

1.评标结束后,将在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2.在公示期间,若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中标候选人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将取消其中标人候选人资格,如出现 投标人 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有围标、 串标等 骗取中标行为, 经查实后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向通过公示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桐城市青草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权项目合同

甲方:桐城市青草镇人民政府

乙方:

见证方:青草镇司法所

为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我镇社会养老事业发展,按照安徽省民政厅皖民养老函【2 022 】3 11 号文件精神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青草 镇敬老院经营权转让事宜协议如下:

一、合作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 021-2023 年)》和《安庆市桐城市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青草镇敬老院的养老项目、养老性质、临时救助、服务宗旨不变。坚持政府投资的房产、设备设施所有权不变,逐步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甲、乙双方努力创新社会化养老事业模式,致力于发展桐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

二、基本情况

青草镇敬老院坐落于青草镇高山村境内。占地面积 7 亩,现有三栋楼,床铺 82 张,建筑面积计 3252 平方米,并建有菜园地、休闲场所。

三、经营条件

1、乙方保证具备符合《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

2、乙方必须接收安置需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入住,费用按照市民政局给付敬老院补助标准拨付。

3、乙方负责青草镇敬老院经营所需的增添设备购置、人员岗位配置及服务项目设置。

4、乙方经营的方式为: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甲方在经营期限内将敬老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乙方,乙方在经营期间内要满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要确保院内已存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乙方在签订协议前需向甲方缴纳 1 0 万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 )风险保证金担保本协议的正常履行,如果乙方在一年内不能继续正常履行的,该笔款项不予退还。协议正常履行后,保证金可作为以下用途: 1 医疗护理安全生产责任赔付; 2 经营期间内发生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经法律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 经营期间,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 4 经营期间,因其它民事纠纷造成确定由敬老院承担的费用; 5 乙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乙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若发生理赔造成实际数额减少的,乙方应在减少的当月向甲方补齐;不足支付时,由乙方负责兜底。协议期满或本协议因甲方要求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时,甲方应一次性将风险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特别约定

1 、经营期间,乙方因扩大业务需要,需再建房屋或增加基础设施,须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协商建设方案,其资产权属和处置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特别强调的是现敬老院内不得增加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厂房等设施,未经批准乙方自行建设的房屋或设施在承包期满后价值归零,产权归甲方所有。

2、经营期间,甲方出资对本敬老院升级改造,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工作。

3、乙方必须提供总床位数的 65% 床位来满足保障政府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和“三无”对象入住,乙方需提供该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该类人员甲方按省市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市级补助标准拨付乙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 、经营期间内,敬老院内所有涉及保养、维修项目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添置的可移动资产,归乙方所有。

5 、经营期间内,不得以“敬老院”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甲方资产设定担保抵押行为,不得转让、转包。

6 、经营期限为1 0 年,从 20 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7 、经营年管理费,以乙方中标报价为准。乙方每年    月    日前上缴下一年度经营管理费。

8 、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受甲方经营考核,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9 、经营期满后,乙方所有投资项目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补偿费用。

10 、乙方养老机构运营良好,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本敬老院,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维护青草镇敬老院的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青草镇敬老院的业务范围。

3、有权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安排、服务质量等进行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4、对敬老院有权监督财务,可以随时进行财务查帐,乙方财务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5、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甲方结余的账户资金由甲方支配。

6、甲方协助乙方办好《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便乙方经营。

7、积极争取上级配套专项资金和社会养老补助资金,支持敬老院及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所有上级关于敬老院的相关补助类资金政府全额拨付乙方,不截留。

8、按时并按实际入住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人数,足额拨付市级对于“特困供养人员”老人和救助对象生活补助,以及市级对敬老院年度运转管理费用。

9、对于实际入住的由镇政府安排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的对象生病期间确需安排护工的,所属村须安排1-2名义务工配合医务人员护理,特困供养人员病故后,由各村、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发生的医疗门诊费、住院费、护理费以及丧葬费用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办理。

10、资金拨付方法:按市级财政要求及时拨付,乙方将社会供养机构建设运营后,甲方提供集中特困供养人员账户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给乙方。

11、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1 2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指导帮助运营方落实有关养老服务保障政策,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1 3 、甲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并采取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每年定期对乙方运营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评估检查,对管理服务质量、履约情况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1 4 、甲方要在乙方运营养老机构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纠正养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 5 、甲方要会同民政等监管部门,制定乙方运营养老机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应对乙方异常退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发生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同时启动对乙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1 6 、负责指导、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管理、服务项目等的检查监督和相关培训及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取得经营权后,需及时办理相关养老机构许可和变更登记手续。为扩大服务范围可增设或变更名称为“青草镇养老服务中心”,同时要有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并达到符合上级规定的各项比例和条件要求。

2、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按照上级养老机构、物价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收取供养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3、负责支付养老院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卫生费、交通通讯费等所有运营费用。

4、正常使用并负责甲方移交提供的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是在上级检查中,部分设备投入不达标需增加硬件投入时,乙方需书面报告甲方,双方协商处理,因经营需要改变装修的,执行特别约定第四款。

5、乙方应当依法履行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安全职责,健全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6、积极承担我镇社会养老事业发展任务,优先接纳镇政府、市民政局部门审批的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孤寡老人入住,并按政府有关政策给予优惠,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可以接受单位或个人、社会捐助,但不得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损害政府声誉。

7、乙方应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并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纠纷、经济和法律相应的责任。在养老机构交付乙方前未达到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领域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合同未明确整改责任的,其改造整改由甲方承担,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8、在经营期限内,对所有入住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负全责。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人,不得克扣供养人员的生活经费,每日菜谱上墙公布,总体不得低于相关标准,并要逐步提高。乙方应实行2 4 小时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9、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服务中发生虐老、欺老等行为。不得利用养老场地从事生产、销售金融产品和保健品、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集资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10、不得以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抵押或其它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聘请的人员与乙方形成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不与甲方形成任何的劳务或劳动关系,如因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1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保障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对收住的社会老人,应依据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价格,乙方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等预付费。

1 3 、乙方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在合同存续期间获得的政策资金、奖补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对财政拨付的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供养经费、护理补贴经费等,乙方应全部用于此类人员保障,并实行专账管理,不得克扣挪用,不得向特困供养人员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 4 、乙方应当依照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章制度,并制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工资流程,予以公开。

1 5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经营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接受社会监督。

1 6 、乙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利用所有权方闲置用地新建、改扩建或添附养老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除合同事先约定外,其新建、改扩建或添附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归所有权方所有,在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所有权方。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每年提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年报。

1 7 、入住人员必须符合养老服务规定承担能力范围,签好协议后方可入住,应依据国家规定,落实老年人入院评估,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应规范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乙方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运营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及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在建筑、消防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禁止将经营权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3)利用养老服务中心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4)损毁机构设施或改变机构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6)养老服务评估检查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

(7)存在欺老虐老、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布虚假广告、测评满意度不合格、年审不合格的;

(8)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资金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时积极缴纳承包管理费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收回敬老院经营权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将敬老院经营场所按协议解除时的状况无条件交回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投入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 0 天内撤离,并妥善安置好收费老人和工作人员。

3、协议期间,若该项目遇国家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征用方或双方各自承担。

4、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权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敬老院相关项目无法经营,或导致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则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甲乙一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九、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协议诉讼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并不受损坏。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并于

年   月    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见证方:

代表:

签约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招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料(复印件)

四、投标保证金回单(复印件)

**
**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

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回单

**
**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

招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目  录

一、 承诺函

二、 报价表

**
**

一、投标人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1、根据你方 招标文件规定,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每年以人民币 ( ¥ 元)的投标报价承包此次项目。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遵守招标文件所有条款规定。

3、 若我方中标 ,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上述投标须知前附录表金额,以现金方式作为风险担保。

5、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等内容经营;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满、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经营,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桐城市青草镇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书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概况部分

项目名称

经营期限

10

年管理费报价

大写:

小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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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手机:13522818748(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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