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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经开区新型建材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园区连接道路比选公告

四川

发布时间:2023-08-21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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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经开区新型建材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园区连接道路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资中县发改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资发改招标[2023]5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资中县发改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 ( 若有 ) 为 / 。

2.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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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业主: 四川资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2 建设地点:

2.3 项目规模: 全长为0.8km,道路宽度7.2m-12m,沥青混凝土路面。

2.4 计划工期: 6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11月

2.5 项目总投资: 14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资中经开区新型建材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

2.7 代理 项目估算金额: 14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 1 申请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8 个 ( 0-10 市政公用工程类 类 似分类 项目业绩。

3. 2 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8 个 ( 0-10 ) 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 - 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以上人员均需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1、以上人员申请人本单位须为其缴纳6个月及以上养老保险(以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为准),新公司成立不足6个月的须提供相关证明;2、以上人员须提供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实时查询网络查询截图; 。

3. 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 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提供比选申请文件获取期间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且无不良行为记录;2、人员职称证须提供发证机构相关网站网络查询截图;3、申请人须提供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实施方案、资料收集、项目备案等,服务方案应完整、细致、准确;4、提供比选申请人招投标信用评级AA级以上网络查询截图,并在人员、业绩、资格应完全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的, 并同意 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 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 收费标准 下浮 动 3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8月22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8月25日10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比选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2 申请人自 2023年08月22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8月25日10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上传比选申请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3 不收取 比选服务费。

5. 确认 中选人

5. 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 比选人通过 全国平台(四川省) ( )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 指定 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四川资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钟先生

电    话:

传    真:

2023年08月22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 2 ) 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 3 )第3. 1 款 、 第3. 2款 对申请人和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 为 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 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 4 )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电子签章 )。

( 5 )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 批准 部门 同意 后 ( 若有 ) , 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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