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南通2×100万千瓦大型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招标公告
江苏
日期:2023.8.31
招标编号:JSTCC2300313669
一、招标条件
华能南通(通州湾)2×100万千瓦大型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已由江苏省发改委核准,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江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电厂。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 建设地点:华能南通(通州湾)2×100万千瓦大型清洁高效煤电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一港池东岸北侧。
2.2 规模:2×1000MW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废水处理等装置。
2.3 建设工期:22+2个月,暂定:工程计划2023年12月份浇筑第一方混凝土,2025年10月#1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移交生产,2025年12月#2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移交生产。实际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 交货地点:华能南通(通州湾)2×100万千瓦大型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工程施工工地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17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标段1:高压加热器设备(JSTCC2300313669-1)
标段2:汽动给水泵设备(JSTCC2300313669-2)
标段3:给水泵汽轮机及凝汽器设备(JSTCC2300313669-3)
标段4: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JSTCC2300313669-4)
标段5:干除渣系统设备(JSTCC2300313669-5)
标段6:500kV主变压器设备(JSTCC2300313669-6)
标段7:500kV GIS配电装置设备(JSTCC2300313669-7)
标段8:除氧器设备(JSTCC2300313669-8)
标段9:凝结水泵设备(JSTCC2300313669-9)
标段10:一次风机、送风机设备(JSTCC2300313669-10)
标段11:引风机设备(JSTCC2300313669-11)
标段12:滚轴筛设备(JSTCC2300313669-12)
标段13:碎煤机设备(JSTCC2300313669-13)
标段14:桥式起重机设备(JSTCC2300313669-14)
标段15:静电除尘器设备(JSTCC2300313669-15)
标段16:循环水泵及电机设备(JSTCC2300313669-16)
标段17:雨水泵组成套设备(JSTCC2300313669-17)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1:高压加热器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子项目包含“大型高压容器(A1)”。
2.2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高压加热器投运12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包含改造和分包制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12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2:汽动给水泵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100%全容量汽动给水泵投运12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包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且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12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3:给水泵汽轮机及凝汽器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100%全容量给水泵汽轮机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且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4: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须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2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3套单机容量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成套设备(须同时包含“前置过滤+高速混床+再生系统”)投运12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成套设备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12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5:干除渣系统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干式除渣系统成套设备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6:500kV主变压器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三相一体式500kV主变压器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包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7:500kV GIS配电装置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竣工验收证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3项电力系统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GIS设备投运12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包含改造业绩,以合同数量为准,其中至少1项业绩应用于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竣工验收证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12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8:除氧器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子项目包含“大型高压容器(A1)”或“其他高压容器(A2)”。
2.2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除氧器设备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9:凝结水泵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100%全容量凝结水泵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包含改造和分包制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0:一次风机、送风机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引风机或送风机或一次风机成套设备(以上三类风机型式均须为动叶可调轴流式)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1:引风机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引风机或送风机或一次风机成套设备(以上三类风机型式均须为动叶可调轴流式)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2:滚轴筛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4台额定出力1500t/h及以上在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上应用的滚轴筛投运业绩(不包含改造业绩,以成套滚轴筛设备台数为准),其中至少有2台投运24个月及以上;且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2台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3:碎煤机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4台额定出力1000t/h及以上在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上应用的碎煤机投运业绩(不包含改造业绩,以碎煤机设备数量为准),其中至少有2台投运24个月及以上;且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2台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4:桥式起重机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包含:桥式、门式起重机(A));必须具有QD型150吨及以上吨位型式试验合格证。
2.2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特种设备“首检”报告或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台应用于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厂汽机房的桥式起重机设备投运业绩(以起重机台数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特种设备“首检”报告或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5:静电除尘器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必须具有环境工程设计(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2.2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个国内10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干式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成套设备投运24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24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6:循环水泵及电机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时间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1个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海水直冷火电项目(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循环水泵投运12个月及以上的业绩(不包含改造业绩,以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机组移交生产书或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后的设备验收报告或投运证明材料,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产运行时间需至少12个月;(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标段17:雨水泵组成套设备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承诺函):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华能集团和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停用供应商名单内(停用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至少具有4台井筒式立式潜水混流泵(额定流量≥1.7m 3 /s且扬程≥10m)投运业绩(以泵的数量为准);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和参数的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未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和参数的供货清单,需提供技术协议复印件或经业主确认的供货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清单和参数的证明材料等;(2)需提供与业绩对应的投运证明材料;(3)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
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投标人可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8:30时至2023年9月7日下午5:00时期间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为:
1)在平台免费注册(技术支持电话:4000580203),注册时的联系人须为本项目负责人。后续相关通知将通过平台直接发送给该联系人。由于投标人注册的联系人信息错误所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点击屏幕左侧“项目搜索”,在搜索框中输入该项目招标编号,点击关注,待平台确认;
3)待平台审核通过后,点击屏幕左侧“我的项目”,选择相对应的项目,通过线上扫码方式支付平台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4)支付完成后,自行免费招标文件和电子发票;
5)特别注意: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完成获取招标文件事宜,否则系统到时将关闭,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D座16楼1603室;
联系人:、韩聪;
电话:、86631019;
E-MAIL:。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1日下午3:00时
递交方式: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3年9月21日下午3:00时之前寄送至开标地点(地点见招标文件)。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9月21日下午3:00时
开标地点:地点见招标文件
七、其他
1、参与标段8、标段9、标段12、标段13、标段14、标段17的投标人需要支付平台服务费500元人民币/标段;参与标段4、标段5、标段10、标段11的投标人需要支付平台服务费800元人民币/标段;参与标段1、标段2、标段3、标段6、标段7、标段15、标段16的投标人需要支付平台服务费1200元人民币/标段。
2、此公告仅在江苏省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3、受理异议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华能国际电力江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电厂;
联系电话:。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华能国际电力江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电厂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天生港镇华能路1号
联系人:商务:孙先生;技术:张先生
电话:商务:;技术: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16楼1603室
联系人:、韩聪
电话:、86631019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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