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渠河路道路建设项目比选公告
四川
-遂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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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渠河路(机场南路至樟树林路段)道路建设项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渠河路(机场南路至樟树林路段 )道路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遂开发改发[2023]15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 ( 若有 ) 为 / 。
2.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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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业主: 遂宁富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2.3 项目规模: 新建道路约67Om,路幅宽27m及附属工程
2.4 计划工期: 27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11月
2.5 项目总投资: 1966.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自筹
2.7 代理 项目估算金额: 1966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 1 申请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 ( 0-10 市政公用工程类 类 似分类 项目业绩。
3. 2 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近三年 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0 个 ( 0-10 ) 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0 - 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4名):具有招标从业人员印章资格。 注: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申请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申请人在中选后委派至本项目从事招标文件编制及日常对接的人员须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提供承诺函);所有人员提供的从业资格信息应与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注册在本单位的从业资格信息一致。 。
3. 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 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2)编制目录、页码及人员接受项目业主审查,无目录、页码的不予认可;(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优先(附职称证扫描件、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5)申请人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诚信分高的优先,分值相同的以服务方案优者优先(提供查询截图);(6)信用中国无行政处罚记录(提供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后的查询截图);(7)申请人须提供本项目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完整、实施性强、可操作性强、文件细致等优先考虑;(8)中选人不得在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备案、挂网等相关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若发现中选人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按该次招标代理费总金额的20%进行处罚。(9)提供的证明材料清晰可阅读、真实,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注:比选申请文件以公司简称+项目名称命名。 。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的, 并同意 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 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 收费标准 下浮 动 1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9月04日17时00分 至 2023年09月07日17时0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比选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2 申请人自 2023年09月04日17时00分 至 2023年09月08日09时30分 ( 北京时间 ) 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上传比选申请文件 ( 详见操作手册 ) 。
4. 3 不收取 比选服务费。
5. 确认 中选人
5. 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 比选人通过 全国平台(四川省) ( )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 指定 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全国平台(四川省) ( )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遂宁富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宋雅萍
电 话:
传 真:
2023年09月04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 2 ) 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 3 )第3. 1 款 、 第3. 2款 对申请人和拟任 本 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 为 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 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 4 )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电子签章 )。
( 5 )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 批准 部门 同意 后 ( 若有 ) , 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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