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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试点工程(设备采购)(二次)

辽宁

-

抚顺市

发布时间:2023-09-19
变更公告

(抚顺市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试点工程(设备采购)(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400-0021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抚顺市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试点工程(设备采购)(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9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11页:“★1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处,删除“(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更正后内容为:“★13.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第52页:“二、商务要求”增加“10.培训人员现场培训(操作、维护等):免费培训”

更正日期:2023年09月19日 11时12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辽宁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在网上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在辽宁自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同时提供一份与电子文件一致的备份U盘(密封递交)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
3、开标现场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解密,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
4、供应商于递交文件截止时自行解密,解密时限为30分钟、最后报价提交的时限为1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成功递交线上电子响应文件或开标现场无法成功解密线上电子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
6、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方式为线上。(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 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33号楼4号门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哲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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