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及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受泰安泰山创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招标, 并于2023-09-21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
特此公示 |
1.项目编号:GX-GC-20230823-01-01 |
2.项目名称: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3.招标控制价:19954.04万元 |
4.招标人:泰安泰山创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泰安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 |
联系人:刘经理 |
联系方式:0538-8938351 |
5.代理机构: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A座1302室 |
联系人:李芮 |
联系方式:0538-8996866 |
6.唱标记录: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招标文件认同程度 | 投标总报价(元) | 工期(日历天) | 质量标准(文字) | 项目经理(文字) | 1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 完全响应 | 198146062.55 | 180 |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2)采购、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电力施工合格标准并且达到国家及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 | 晁理坡 | 2 | 泰安市东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完全认同 | 198886529.81 | 180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采购、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电力施工合格标准并且达到国家及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 | 王茂华 | 3 |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完全认同 | 197373794.39 | 180 |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采购、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电力施工合格标准并且达到国家及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 | 刘锦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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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评标情况: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商务标得分 | 资信标得分 | 技术标得分 | 其他得分 | 总分 | 排名 | 1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 29.99 | 5.0 | 57.4 | 0.0 | 92.39 | 1 | 2 | 泰安市东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9.97 | 0.0 | 46.8 | 0.0 | 76.77 | 2 | 3 |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29.99 | 0.0 | 44.43 | 0.0 | 74.4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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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评审得分 | 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 1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 57.4 | 评委A 60.5 ; 评委B 58.0 ; 评委C 53.7 ; | 2 | 泰安市东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46.8 | 评委A 41.7 ; 评委B 50.0 ; 评委C 48.7 ; | 3 |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44.43 | 评委A 42.7 ; 评委B 46.8 ; 评委C 4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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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原因及依据 | 1 | 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5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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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
序 | 候选人名称 | 投标金额 | 排名 | 1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 198146062.55元 | 1 | 2 | 泰安市东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198886529.81 | 2 | 3 |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97373794.39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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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中标人情况: |
拟中标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晁理坡 |
中标金额:198146062.55 元 |
工期:180(日历天) |
10.开标日期:2023-09-21 09:00:00 |
11.公示日期:2023-09-25 至 2023-09-27 |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 |
15.其他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