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南谯省际毗邻区新型功能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EPC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2
安徽
-滁州市
关于 “长三角一体化南谯省际毗邻区新型功能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下穿沪宁合铁路段)EPC项目”的澄清 修改 公告 2
项目编号: cznqgc202309-016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 长三角一体化南谯省际毗邻区新型功能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下穿沪宁合铁路段) EPC项目 ” 招标文件 作如下澄清 修改 :
一、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修改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 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 施工费用: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在经审计合格工程量超过预付款金额后,按规定每两月完成进度计划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按85%付进度款;竣工结算完成审计且经审核或复核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无息)。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 修改为: “施工费用: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在经审计合格工程量超过预付款金额后,按规定每两月完成进度计划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按85%付进度款;竣工结算完成审计且经审核或复核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名称:滁州理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工业开发区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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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花园东路 1086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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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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