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矿渣灰采购项目--01
项目编号: POWERCHINA-0116-240047
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
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矿渣灰 采购项目
补遗 一号
本文件所作补充、修改作为询比价文件的一部分,询比价文件所有其他未修改的条件和条款仍保持全部有效。
1 、询比价文件中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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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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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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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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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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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根据实际编制, 计量、计价原则要与采购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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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价人须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进行报价,报价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询比价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2. 报价人根据市场价及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投标报价。 综合单价包 含卖方将矿渣粉从生产厂家运到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其中包括了原材料费用、产品的损耗、生产加工费、图纸设计费、生产图纸费、误差费、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保险费、财务费、装车费、卸车费、风险费、售后服务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卖方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厦门市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材料进场后,除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常规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以外,其它因验收,抽检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不含税综合单价不调整,含税综合单价按国家新规定税率执行,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3. 报价人必须按附件的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当分项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投标报价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在响应文件中体现。
4.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 专用 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 13 %,投标税率根据报价人自身经营方式确定并保证开票金额不受税务局限制,如果中标后不能按照投标税率开发票,责任和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评标价按含税投标总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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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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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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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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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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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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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根据实际编制, 计量、计价原则要与采购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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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2. 报价人须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进行报价,报价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询比价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3. 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要求:
本次矿渣粉的 投标报价由《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https://www.cneptp.com/index福建省厦门市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矿渣粉 S95 平均成交价(218.86元/吨,含税)与单价的含税固定增减额组成。
“投标单价=218.86元/吨(平均成交价)+含税固定增减额”。
(1) 平均成交价 说明:
1 )数据来源:市场真实交易数据、全国工商数据等。
2 )数据发布:寻源询价系统数据每周更新一次(法定节假日除外),少部分建材板块品类每月发布一次。
3 )价格说明:价格走势中的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不含运费,包含各类付款方式的均值。
4 )数据处理方法:由采集的各类交易数据经科学算法生成;
a 以相同地区、相同时间段、相同商品、相同规格为筛选条件,对各品类数据进行多轮精校验处理及品类专有词库构建,依据2σ原则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用交易状态为正常的总金额除以对应的交易总量,计算出不同商品品规的全国成交均价和地方成交均价。
b 寻源询价系统在进行大数据运算时,为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对数据量不足的省份或城市不进行均价的计算,未提供均价参考。
(2) 固定增减额 包括了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卖方负责)、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厦门市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上浮为正数,下浮为负数。除国家税率调整外,固定增减额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调整。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税率调整后含税固定增减额=投标含税固定增减额*(1+调整后税率)/(1+投标税率)。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4. 材料价款结算及支付
(1)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2)卖方凭买方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矿渣粉数量为结算数量,在每月20日到买方处办理《材料结算单》。
(3)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每月20日为对账结算日(结上月材料)。卖方持《材料结算单》,并以检验合格的矿渣粉数量为结算数量办理结算收款手续。在卖方提供了经买方财务部门认可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收到当月业主计量工程款后,买方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总额的70%货款以电汇转账或使用金融工具(包括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农行E账通、中行融易信、工行云链、招行付款代理、信用证、承兑汇票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方式)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卖方;再于三个月后以电汇转账或使用金融工具无息支付卖方本期结算款的25%; 剩余的 5 %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至工程结束 。
(4)质保付款:质量保证金(除最后一笔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后3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最后一笔5%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期结算后12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3. 报价人必须按附件的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当分项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投标报价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在响应文件中体现。
4.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 专用 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 13 %,投标税率根据报价人自身经营方式确定并保证开票金额不受税务局限制,如果中标后不能按照投标税率开发票,责任和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评标价按含税投标总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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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询比价文件中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中合同文件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矿渣粉购销合同
数据编码:
合同编号:
项目部合同编号:
询比价编号: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买方)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联系人:XX(手机:XX QQ 号:XX 微信号: XX )
卖方:XX(以下简称卖方)
地 址:XX
联系人:XX(手机:XX QQ号:XX 微信号:XX)
企业规模:XX企业
买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卖方购买一批矿渣粉(详见价格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1.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单位:元)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不含税 到工地 交货单价 | 税率 (%) | 税额 | 含税 到工地 交货单价 | 含税到工地交货总价 | 备注 |
a | b | c | d=a*b*c | e=b* (1+c) | f=a*e | ||||
1 | |||||||||
2 | |||||||||
不含税合同价款 | 人民币(大写): 元(¥ ) | ||||||||
税额 | 人民币(大写): 元(¥ ) | ||||||||
含税合同价款 | 人民币(大写): 元(¥ ) |
1.1 矿渣粉交货单价(结算单价)为固定单价, 交货单价为卖方将矿渣粉从生产厂家运到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其中包含了产品的原材料费用、产品的损耗、生产加工费、误差费、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保险费、财务费、装车费、卸车费、风险费、售后服务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等卖方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 不得以 任何理由提出加价。
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税率调整后含税综合到场单价=不含税结算单价*(1+调整后税率)。计算后的综合交货单价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1.2 合同数量为本工程全部预计用量,具体供货及结算数量以最终买方通知供应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卖方不得以采购数量的增加、减少、原材料涨价等原因而断供或要求买方调价 。合同总价不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
2. 质量要求、技术指标:
2.1 矿渣粉制造商(生产厂家):XX有限公司。卖方更换矿渣粉生产厂家或者货源地,必须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自行更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2.2 矿渣粉技术指标应符合国标和行业产品的要求。
矿渣粉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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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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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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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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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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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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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 ( g/c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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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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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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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表面积 ( m²/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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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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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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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指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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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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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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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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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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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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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度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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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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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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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凝时间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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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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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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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量 / 质量分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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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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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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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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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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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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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离子 / 质量分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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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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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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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失量 / 质量分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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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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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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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溶物 / 质量分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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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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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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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体含量/质量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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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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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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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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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a ≤1.0且 I r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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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引自 《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粉》(GB/T 18046-2017)。
2.3 卖方所供应的 矿渣粉 必须是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材料。
2.4 因材料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共同邀请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卖方承担。
2.5 材料的指标及性能要求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同时符合厦门新机场项目工程的技术要求(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卖方按供应批次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
2.6 当国家规程、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以最新版的要求为准。
2.7 材料到达现场后买方负责材料试验检测,若检测结果不符合买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买方有权提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8 如果材料的质量存在问题,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3.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卖方所供矿渣粉因质量缺陷问题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若卖方所提供的材料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2 由于质量、计量、规格型号等原因造成的买方对该批物资拒收、退换、索赔等责任及损失皆由卖方承担。对此,卖方无任何异议。
3.3 本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买方对卖方业绩追踪考核后确认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经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以及卖方供货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时,除追索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外,买方有权终止此合同而卖方无条件接受。对此,卖方无任何异议。
3.4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卖方应当根据现行财税法规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3.5 如果买方对同厂家相应产品上涨或下跌的价格以及供货时间不能接受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供应货物。对此,买卖双方无任何异议。
3.6 由于因卖方以上等因素造成的合同终止,以及卖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卖方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与未结算货款。对此,卖方无任何异议。
4. 供货时间、地点、数量:
4.1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至买方通知结束,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提供的《月/批次材料计划表》中所列交货期限为准。卖方不得以供应过程中货物数量的增加、减少或原材料的涨价对买方断供或调高单价、变更索赔。如果卖方没有按 时交货,将按本合同中“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并由卖方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若卖方不按供货通知的要求,擅自提前发货,提前到达现场,则买方可以不提供场地存放,并拒绝收货。
4.2 供货地点: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 卸车由卖方负责。
4.3 供货数量:按买方的材料计划表中所需规格及数量按时组织供货,若有调整,以买方通知为准。
4.4 卖方应保证货物的供应,正常情况下,卖方接到买方货物计划表后,卖方保证按计划表内的供应时间将货物运至买方施工现场。若卖方供货不能满足买方需求,买方有权另行采购,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5. 运输:
5.1 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并经得买方同意。
5.2 交货验收前和车辆返程途中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负责卸货。若同一车货,卸在同项目不同地点,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卸货地点。
5.3 若卖方代表或驾驶员不听从买方人员对运输车辆的指挥,买方有权拒收此批次货物。
5.4 车辆装载按车辆载重为准,不得超载;否则,后果自负。
5.5 卖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保险费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5.6 运料途中涉及交通运输、道路安全等方面的一切问题由卖方自行负责;卖方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损失卖方自行负责;运输车辆进入买方施工范围内的便道等遇相关纠纷由买方协助卖方协调处理。
5.7 卖方在货物运输中必须满足买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要求。在运输中应覆盖,防止遗洒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由卖方负责。卸车时应轻卸轻放,避免扬尘;对于超长超高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其他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若卖方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买方损失,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5.8 在交货过程中造成自身、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若因买方造成的,买方承担相应责任。若非买方造成的,则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其责任。
5.9 运输中及货物所有权转移前所发生的一切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责任、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办理材料交接手续,货权转移至买方,此后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5.10 若买方因建立数字化工地建筑施工运输工作系统,需要对车辆运输和调度进行合理规划及高效管理,卖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 计量方法:
6.1 货到工地后,由买方授权人员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及其备注说明规定的计量单位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计量和签认交货数量。货物结算数量以买方现场验收签认数量为依据,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并以抽检合格的数量为准。
6.2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矿渣粉结算量以买方现场过磅验收(车辆过磅期间,附属水箱不得放水),买方与卖方磅差在±3‰以内,以买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且不得提出异议;买方与卖方磅差在±3‰以外,如果卖方对于买方的过磅重量无异议,以买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如果卖方对于买方的过磅重量有异议,由卖、买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公磅处进行),中间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6.3 计量方式:以“吨”为计量单位,按买方授权人员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量。
7. 知识产权
7.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7.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在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8.2 数量验收:卖方提供矿渣粉时必须随车提供由矿渣粉厂签发的《矿渣粉发货单》,在到达工地后,买方试验员、收料员与卖方代表共同验收,在试验人员验收矿渣粉合格后,以买方指定收料人员签字确认的《矿渣粉发货单》或过磅单的数量为依据。
8.3 若由于地磅故障等导致无法提供地磅和称重验收,到就近地磅站过磅确认,增加的运费由双方协商。
8.4 计量结算时,按双方签字确认的《矿渣粉发货单》或过磅单的数量作为当月矿渣粉的结算数量。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8.5 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对矿渣粉数量的抽查核实工作,并且卖方矿渣粉运输车辆到达买方工地后,应严格服从买方人员的调动、指挥。
8.6 矿渣粉结算数量以买方现场验收签认数量为依据,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并以抽检合格的数量为准。
8.7 矿渣粉进场卸货前买方应核对卖方发货单上的数量、品种和规格生产厂家、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与实际矿渣粉是否一致进行验证,由买方试验室取样检测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才能允许矿渣粉入库,验证合格后才能进入结算程序。买方的验证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8.8 矿渣粉的产品质量验收以生产厂家同批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卖方向买方提供每批矿渣粉的质量检验报告。如买方要求对所提供的矿渣粉取样封存,则买卖双方在发货(交货)时在同编号矿渣粉中共同抽取试样,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12个月。买方未提出共同抽样、签封的,视为买方自动委托生产厂家抽样、签封,生产厂家化验室按《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粉》(GB/T 18046-2017)(如有最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进行取样、封存,封存样作为仲裁检验依据。如买方对矿渣粉有异议时,在经卖方确认后,把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矿渣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9 卖方材料到达目的地,卖方必须随车提供生产厂家出具与矿渣粉批号相符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供货单的原件交买方验收人员,买方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验收,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不给予验收。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矿渣粉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淋雨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11 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对矿渣粉数量的抽查核实工作,并且卖方矿渣粉运输车辆到达买方工地后,应严格服从买方人员的调动、指挥。
8.12 送检不合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迟交货等,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8.13 买方指定专人验收。
9. 结算及付款方式:
9.1 货物的交货单价(结算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了原材料费用、产品的损耗、生产加工费、误差费、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保险费、财务费、装车费、卸车费、风险费、售后服务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卖方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考虑了应承担的各类风险,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卖方不得以材料价格上涨停供,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不含税综合单价不调整,含税综合单价按国家新规定税率执行,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9.2. 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9.3 卖方凭买方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矿渣粉数量为结算数量,在每个月20号到买方处办理《材料结算单》。
9.4 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每月20日对账结算日,卖方持《材料结算单》,并以检验合格的矿渣粉数量为结算数量办理结算收款手续。在卖方提供了经买方财务部门认可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收到当月业主计量工程款后, 买方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总额的70%货款以电汇转账或使用金融工具(包括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农行E账通、中行融易信、工行云链、招行付款代理、信用证、承兑汇票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方式)支付给卖方,再于三个月后以电汇转账或使用非现金方式无息支付卖方本期结算款的25%; 剩余的 5 %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至工程结束 。
9.5 质保金付款:质量保证金(除最后一笔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后3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最后一笔5%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期结算后12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9.6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 税率13% 。
9.7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9.7.1 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买方财务人员查验无误或认证成功,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7.2 因卖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卖方继续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9.7.3 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7.4 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9.7.5 卖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名称: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买方统一社会代码、税号:9135 0000 3357 6694 8F
买方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950号弄15号
买方开户行:建行福建省分行
买方账号:3500 1002 4060 5996 6888
买方联系电话:0591-87513736
9.7.6 卖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关于履约保证金:
10.1 合同签订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单位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
10.2 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10.3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应由国有或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且为 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 。
1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货物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并办理计量结算为止。卖方必须保证履约担保在担保期限内的有效性;否则,视同卖方违约。
10.5 若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卖方对此无异议。
10.6 如卖方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任何原因导致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时自动从卖方当期货物结算款中补足。
10.7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则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10.8 履约保证金退还与否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
11. 违约责任:
1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无论何种原因,卖方应按买方的供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若卖方未按买方的 供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足量 供应,每逾期一天交货,卖方同意每天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若逾期超过5天,卖方应向买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批次货物总量价款的5%;另买方有权通 过其它渠道另行采购,所增加的材料采购成本差额部份由卖方承担;若因此并造成买方停工待料或影响买方工程进度的,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此合同,买方保留其它损失的追索权。
11.2 若卖方所供的货物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由卖方承担。
11.3 由于质量、计量、品牌、规格型号等原因造成买方对该批货物拒收、退换、索赔等责任及损失皆由卖方承担。如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1.4 本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买方对卖方业绩追踪考核后确认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经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以及卖方供货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时,除追索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外,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5 由于因卖方以上等因素造成的合同终止,以及卖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卖方质保金与未结算货款。
11.6 如果买方对同厂家材料上涨或下跌的价格以及供货时间不能接受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供应货物。
11.7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3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12.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提交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决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双方同意仲裁开庭地点设在福州。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邮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自邮件快速专递投寄三天后即视为送达。
买方约定送达地址:
卖方约定送达地址:
13. 其它约定:
1 3 .1卖方若改变合同中指定开户银行、账号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买方,并得到买方书面答复。
1 3 .2供货单只能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其它人员的签收买方一概不予认可,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1 3 .3买方月(或批次)材料计划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双方联系人的QQ号、微信号告知材料供货计划。
1 3 .4货物运输车辆在买方工地验收前和返还路途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以及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造成买方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 3 . 5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 专用 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卖方应当根据现行财税法规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 专用 发票,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1 3 . 6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 3 . 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1 3 . 8 本合同 壹 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本合同所有条款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均无任何疑义;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买方: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航空港支行 账号:3515 0198 1901 0977 5566 电话: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现更改为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矿渣粉购销合同
数据编码:
合同编号:
项目部合同编号:
竞标编号: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买方)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联系人:XX(手机:XX QQ 号:XX 微信号: XX )
卖方:XX(以下简称卖方)
地 址:XX
联系人:XX(手机:XX QQ号:XX 微信号:XX)
企业规模:XX企业
买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卖方购买一批矿渣粉(详见价格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1.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单位:元)
名称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数量 (吨) a | 厦门市 平均成交价 (含税, 元/吨) b | 固定 增减额 (含税, 元/吨) c | 税率 (%) d | 综合交货 单价 (含税, 元/吨) e=b+c | 税额 (元) f | 总价 (含税,元) g=ae |
合 计 | |||||||||
不含税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 |||||||||
税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 |||||||||
含税合同价款 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
1.1 矿渣粉交货单价(结算单价)为《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福建省厦门市供货(发货)本周平均成交价与单价的含税固定增减额组成。
交 货单价为卖方将矿渣粉从生产厂家运到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其中包含了产品的原材料费用、产品的损耗、生产加工费、误差费、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保险费、财务费、装车费、卸车费、风险费、售后服务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等卖方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 不得以 任何理由提出加价。
固定增减额 包括了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卖方负责)、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厦门市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上浮为正数,下浮为负数。除国家税率调整外,固定增减额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调整。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税率调整后含税固定增减额=投标含税固定增减额*(1+调整后税率)/(1+投标税率)。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1.2 合同数量为本工程全部预计用量,具体供货及结算数量以最终买方通知供应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卖方不得以采购数量的增加、减少、原材料涨价等原因而断供或要求买方调价 。合同总价不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
2. 质量要求、技术指标:
2.1 矿渣粉制造商(生产厂家):XX有限公司。卖方更换矿渣粉生产厂家或者货源地,必须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自行更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2.2 矿渣粉技术指标应符合国标和行业产品的要求。
矿渣粉的技术要求
|
序号
|
项目
|
级别
|
| --- | --- | --- |
|
S95
|
| --- |
|
1
|
密度 ( g/cm³ )
|
≥2.8
|
|
2
|
比表面积 ( m²/ kg )
|
≥400
|
|
3
|
活性指数 ( % )
|
7d
|
≥70
|
|
28d
|
≥95
|
|
4
|
流动度比 ( % )
|
≥95
|
|
5
|
初凝时间比 ( % )
|
≤200
|
|
6
|
含水量 / 质量分数 ( % )
|
≤1.0
|
|
7
|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
|
≤4.0
|
|
8
|
氯离子 / 质量分数 ( % )
|
≤0.06
|
|
9
|
烧失量 / 质量分数 ( % )
|
≤1.0
|
|
10
|
不溶物 / 质量分数 ( % )
|
≤3,0
|
|
11
|
玻璃体含量/质量分数 (%)
|
≥85
|
|
12
|
放射性
|
I Ra ≤1.0且 I r ≤1.0
|
注:上表引自 《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粉》(GB/T 18046-2017)。
2.3 卖方所供应的 矿渣粉 必须是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材料。
2.4 因材料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共同邀请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卖方承担。
2.5 材料的指标及性能要求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同时符合厦门新机场项目工程的技术要求(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卖方按供应批次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
2.6 当国家规程、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以最新版的要求为准。
2.7 材料到达现场后买方负责材料试验检测,若检测结果不符合买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买方有权提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8 如果材料的质量存在问题,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3.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卖方所供矿渣粉因质量缺陷问题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若卖方所提供的材料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2 由于质量、计量、规格型号等原因造成的买方对该批物资拒收、退换、索赔等责任及损失皆由卖方承担。对此,卖方无任何异议。
3.3 本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买方对卖方业绩追踪考核后确认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经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以及卖方供货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时,除追索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外,买方有权终止此合同而卖方无条件接受。对此,卖方无任何异议。
3.4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卖方应当根据现行财税法规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3.5 如果买方对同厂家相应产品上涨或下跌的价格以及供货时间不能接受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供应货物。对此,买卖双方无任何异议。
3.6 由于因卖方以上等因素造成的合同终止,以及卖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卖方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与未结算货款。对此,卖方无任何异议。
4. 供货时间、地点、数量:
4.1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至买方通知结束,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提供的《月/批次材料计划表》中所列交货期限为准。卖方不得以供应过程中货物数量的增加、减少或原材料的涨价对买方断供或调高单价、变更索赔。如果卖方没有按 时交货,将按本合同中“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并由卖方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若卖方不按供货通知的要求,擅自提前发货,提前到达现场,则买方可以不提供场地存放,并拒绝收货。
4.2 供货地点: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 卸车由卖方负责。
4.3 供货数量:按买方的材料计划表中所需规格及数量按时组织供货,若有调整,以买方通知为准。
4.4 卖方应保证货物的供应,正常情况下,卖方接到买方货物计划表后,卖方保证按计划表内的供应时间将货物运至买方施工现场。若卖方供货不能满足买方需求,买方有权另行采购,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5. 运输:
5.1 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并经得买方同意。
5.2 交货验收前和车辆返程途中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负责卸货。若同一车货,卸在同项目不同地点,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卸货地点。
5.3 若卖方代表或驾驶员不听从买方人员对运输车辆的指挥,买方有权拒收此批次货物。
5.4 车辆装载按车辆载重为准,不得超载;否则,后果自负。
5.5 卖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保险费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5.6 运料途中涉及交通运输、道路安全等方面的一切问题由卖方自行负责;卖方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损失卖方自行负责;运输车辆进入买方施工范围内的便道等遇相关纠纷由买方协助卖方协调处理。
5.7 卖方在货物运输中必须满足买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要求。在运输中应覆盖,防止遗洒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由卖方负责。卸车时应轻卸轻放,避免扬尘;对于超长超高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其他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若卖方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买方损失,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5.8 在交货过程中造成自身、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若因买方造成的,买方承担相应责任。若非买方造成的,则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其责任。
5.9 运输中及货物所有权转移前所发生的一切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责任、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办理材料交接手续,货权转移至买方,此后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5.10 若买方因建立数字化工地建筑施工运输工作系统,需要对车辆运输和调度进行合理规划及高效管理,卖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 计量方法:
6.1 货到工地后,由买方授权人员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及其备注说明规定的计量单位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计量和签认交货数量。货物结算数量以买方现场验收签认数量为依据,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并以抽检合格的数量为准。
6.2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矿渣粉结算量以买方现场过磅验收(车辆过磅期间,附属水箱不得放水),买方与卖方磅差在±3‰以内,以买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且不得提出异议;买方与卖方磅差在±3‰以外,如果卖方对于买方的过磅重量无异议,以买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如果卖方对于买方的过磅重量有异议,由卖、买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公磅处进行),中间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6.3 计量方式:以“吨”为计量单位,按买方授权人员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量。
7. 知识产权
7.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7.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在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8.2 数量验收:卖方提供矿渣粉时必须随车提供由矿渣粉厂签发的《矿渣粉发货单》,在到达工地后,买方试验员、收料员与卖方代表共同验收,在试验人员验收矿渣粉合格后,以买方指定收料人员签字确认的《矿渣粉发货单》或过磅单的数量为依据。
8.3 若由于地磅故障等导致无法提供地磅和称重验收,到就近地磅站过磅确认,增加的运费由双方协商。
8.4 计量结算时,按双方签字确认的《矿渣粉发货单》或过磅单的数量作为当月矿渣粉的结算数量。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8.5 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对矿渣粉数量的抽查核实工作,并且卖方矿渣粉运输车辆到达买方工地后,应严格服从买方人员的调动、指挥。
8.6 矿渣粉结算数量以买方现场验收签认数量为依据,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并以抽检合格的数量为准。
8.7 矿渣粉进场卸货前买方应核对卖方发货单上的数量、品种和规格生产厂家、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与实际矿渣粉是否一致进行验证,由买方试验室取样检测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才能允许矿渣粉入库,验证合格后才能进入结算程序。买方的验证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8.8 矿渣粉的产品质量验收以生产厂家同批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卖方向买方提供每批矿渣粉的质量检验报告。如买方要求对所提供的矿渣粉取样封存,则买卖双方在发货(交货)时在同编号矿渣粉中共同抽取试样,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12个月。买方未提出共同抽样、签封的,视为买方自动委托生产厂家抽样、签封,生产厂家化验室按《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粉》(GB/T 18046-2017)(如有最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进行取样、封存,封存样作为仲裁检验依据。如买方对矿渣粉有异议时,在经卖方确认后,把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矿渣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9 卖方材料到达目的地,卖方必须随车提供生产厂家出具与矿渣粉批号相符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供货单的原件交买方验收人员,买方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验收,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不给予验收。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矿渣粉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淋雨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11 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对矿渣粉数量的抽查核实工作,并且卖方矿渣粉运输车辆到达买方工地后,应严格服从买方人员的调动、指挥。
8.12 送检不合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迟交货等,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8.13 买方指定专人验收。
9. 结算及付款方式:
买方与卖方派专人进行对账,并在矿渣粉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矿渣粉的数量,卖方根据对账单数量和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单价,提供该矿渣粉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等相关资料给买方,如未提供不予支付。
9.1 结算单价:参照 《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https://www.cneptp.com/index福建省厦门市,供货(发货)本周矿渣粉S95平均成交价与单价的含税固定增减额组成。
9.2. 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9.3 卖方凭买方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矿渣粉数量为结算数量,在每个月20号到买方处办理《材料结算单》。
9.4 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每月20日为对账结算日(结上月材料)。卖方持《材料结算单》,并以检验合格的矿渣粉数量为结算数量办理结算收款手续。在卖方提供了经买方财务部门认可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收到当月业主计量工程款后,买方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总额的70%货款以电汇转账或使用金融工具(包括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农行E账通、中行融易信、工行云链、招行付款代理、信用证、承兑汇票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方式)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卖方;再于三个月后以电汇转账或使用金融工具无息支付卖方本期结算款的25%; 剩余的 5 %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至工程结束 。
9.5 质保金付款:质量保证金(除最后一笔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后3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最后一笔5%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期结算后120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9.6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 税率13% 。
9.7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9.7.1 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买方财务人员查验无误或认证成功,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7.2 因卖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卖方继续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9.7.3 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7.4 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9.7.5 卖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名称: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买方统一社会代码、税号:9135 0000 3357 6694 8F
买方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950号弄15号
买方开户行:建行福建省分行
买方账号:3500 1002 4060 5996 6888
买方联系电话:0591-87513736
9.7.6 卖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关于履约保证金:
10.1 合同签订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单位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
10.2 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10.3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应由国有或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且为 无条件地、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 。
1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货物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并办理计量结算为止。卖方必须保证履约担保在担保期限内的有效性;否则,视同卖方违约。
10.5 若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卖方对此无异议。
10.6 如卖方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任何原因导致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时自动从卖方当期货物结算款中补足。
10.7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则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10.8 履约保证金退还与否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
11. 违约责任:
1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无论何种原因,卖方应按买方的供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若卖方未按买方的 供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足量 供应,每逾期一天交货,卖方同意每天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若逾期超过5天,卖方应向买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批次货物总量价款的5%;另买方有权通 过其它渠道另行采购,所增加的材料采购成本差额部份由卖方承担;若因此并造成买方停工待料或影响买方工程进度的,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此合同,买方保留其它损失的追索权。
11.2 若卖方所供的货物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由卖方承担。
11.3 由于质量、计量、品牌、规格型号等原因造成买方对该批货物拒收、退换、索赔等责任及损失皆由卖方承担。如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1.4 本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买方对卖方业绩追踪考核后确认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经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以及卖方供货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时,除追索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外,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5 由于因卖方以上等因素造成的合同终止,以及卖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卖方质保金与未结算货款。
11.6 如果买方对同厂家材料上涨或下跌的价格以及供货时间不能接受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供应货物。
11.7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3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12.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提交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决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双方同意仲裁开庭地点设在福州。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邮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自邮件快速专递投寄三天后即视为送达。
买方约定送达地址:
卖方约定送达地址:
13. 其它约定:
1 3 .1卖方若改变合同中指定开户银行、账号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买方,并得到买方书面答复。
1 3 .2供货单只能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其它人员的签收买方一概不予认可,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1 3 .3买方月(或批次)材料计划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双方联系人的QQ号、微信号告知材料供货计划。
1 3 .4货物运输车辆在买方工地验收前和返还路途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以及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造成买方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 3 . 5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 专用 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卖方应当根据现行财税法规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 专用 发票,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1 3 . 6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 3 . 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1 3 . 8 本合同 壹 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本合同所有条款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均无任何疑义;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买方: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航空港支行 账号:3515 0198 1901 0977 5566 电话: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3 、询比价文件中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的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的五、报价表中2.投标单价计算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 综合单价 | 税率 | 含税综合单价 | 生产厂家 |
D | E | P=D* (1+E) | |||||
1 | S95 矿渣粉 | 吨 | 10000 | ||||
2 | S95 矿渣粉 | 吨 | 5000 |
注:(1) 采购 数量为预计用量,最终数量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卖方不得以采购数量的增加、减少、原材料涨价等原因而断供或要求买方调价。报价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
(2)综合单价包含卖方将矿渣粉从生产厂家运到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其中包括了产品的材料价格、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卖方负责)、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厦门市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 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不含税单价不调整,含税综合单价按国家新规定税率执行,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其他任何因素均不改变由于我方的填报失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增加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计算后的综合单价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
现更改为:
2. 投标单价计算表 单位: 元/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吨) | 平均 成交价 (含税, 元/吨) | 固定增减额 (含税, 元/吨) | 综合单价 (含税, 元/吨) | 备注 |
A | B | C=A+B | |||||
1 | 矿渣粉 | 吨 | 10000 | 218.86 | |||
2 | 矿渣粉 | 吨 | 5000 | 218.86 |
注: 1 、 采购 数量为预计用量,最终数量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卖方不得以采购数量的增加、减少、原材料涨价等原因而断供或要求买方调价。报价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
2 、综合单价包含卖方将矿渣粉从生产厂家运到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机场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其中包括了产品的材料价格、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卖方负责)、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厦门市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
2.1 、本次矿渣粉的 投标报价由《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https://www.cneptp.com/index福建省厦门市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矿渣粉 S95 平均成交价(218.86元/吨,含税)与单价的含税固定增减额组成。
“投标单价=218.86元/吨(平均成交价)+含税固定增减额”。
2.2 、 固定增减额 包括了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卖方负责)、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厦门市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上浮为正数,下浮为负数。除国家税率调整外,固定增减额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调整。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税率调整后含税固定增减额=投标含税固定增减额*(1+调整后税率)/(1+投标税率)。因税率变化造成税额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双方应当认可并执行。
计算后的综合单价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
招标人(名称):
日期: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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