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2号锅炉燃烧系统更换项目招标公告
新疆
(招标编号: CHDTDZ023/21-QT-033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 2号锅炉燃烧系统更换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
2.2 项目规模: 2×330MW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暂定55天,以招标方通知时间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2号锅炉燃烧系统更换】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具备8.1和8.2两者之一视为满足资质条件:
8.1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三者满足任何一项即可)。
8.2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2项资质要求:
8.2.1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锅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A级)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三者满足任何一项即可)。
8.2.2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9.业绩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须具有近5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1项3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燃烧系统的改造或施工业绩;或至少1项3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侧灵活性改造或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封面、合同签字盖章页、服务范围或技术协议、服务期、联系方式,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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