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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东线K99+310道口平改立工程钢结构罩棚专业分包采购公告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24-04-03
询价采购

密东线 K99+310道口平改立工程钢结构罩棚专业分包
竞争性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
密东线 K99+310道口平改立工程钢结构罩棚专业分包 已由上级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建设单位拨款 ,采购人为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牡丹江线桥工程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为 。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 密东线 K99+310道口平改立工程钢结构罩棚专业分包
2.2项目编号 : ZHDH-2024001
2.3项目概况: 密东线 K99+310道口平改立工程 : 本工程在密东线 K99+310 道口原位修建平改立框构桥,框构桥中心线与铁路交角 90°45’49”,顶进框构桥主体长度为 17.27m,两侧各有15.4m长现浇框构,出入口设置 U 型槽用以隔绝地下水。在线路东北侧设置泵房,泵房对引道内路面汇水提升后排入地方排水设施。钢结构罩棚共4368㎡,由含筋亚克力板天棚及钢龙骨组成,带附属工程。
2.4服务期限(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0 日内 (具体合同期限 以 与采购人签订为准)
2.5建设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6采购范围:完成本项目 范围内 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
2.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8标包划分:本项目 不 划分标段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资质要求如下: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

(含叁级)以上资质;

拟派施工现场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业绩要求:至少具备

3

项近三年内(

202

1

年至今)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佐证材料(业绩佐证材料: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或分包合同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需要提供三年内



202

1

年至今)

类似工程

9%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投标人需要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书(需出具审计报告书单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人员专业证书扫描件)或财务情况和交易的财务资料;

3.2 本次采购要求本项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核查路径:<信用中国>查询网址: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本次采购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现场负责人 近三年内( 20 2 1 年 01月0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有行贿记录,其投标将被否决(查询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
3. 4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
3. 5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 1 年 1 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国铁采购平台备案及没有在国铁集团暂停合作关系处罚期内(提供 “国铁采购平台”备案截图及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截图。
3. 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同一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3. 7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凡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针对本采购项目向采购人提出投标申请。
3. 8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采购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本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项目实施时,若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等情形时,采购人将立即终止合同,同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将由各责任方对采购人进行连带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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