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煤/焦制气联合(POX)装置填平补齐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招标公告
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煤/焦制气联合(POX)装置填平补齐】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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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煤/焦制气联合(POX)装置填平补齐】(WZ20240507-5509-4018-B1)招标人为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2018JA001-1304-1,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
1.00
套
包1-磨煤机滚筒筛排放气VOC处理系统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卖方必须能够证明所提供的设备在煤气化装置、有处理酸碱废气处理系统的业绩或有处理VOC的废气系统业绩。上述业绩中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
3.1.7 投标方必须按照本招标技术文件中第6项所要求的供货范围供货
3.1.8 各设备进出口均需采用法兰连接或其他便于拆装的方式,连接部位紧固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情况。
3.1.9 卖方应考虑风管堵塞情况,风管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拆装短节便于后续拆装检查。
3.1.10 工艺性能保证值:废气经卖方提供设施治理后,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的排放限值要求,具体见2.3.1表2数据
3.1.1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2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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