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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采购公告

江苏

-

苏州市

发布时间:2024-04-16
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320500-CJZB-C2024-0027
项目名称: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335.000000万元(采购包1:210.000000万元;采购包2:70.000000万元;采购包3:5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同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
第一标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 2023 〕 3 号)、《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 2023 〕 56 号)等法规和规范,拟于 2024 年 6 月份对苏州轨道交通 6 号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确保轨道交通 6 号线工程设施设备系统功能、系统联动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达到初期运营的基本要求。拟于 2024 年 9 月份对苏州轨道交通 8 号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确保轨道交通 8 号线工程设施设备系统功能、系统联动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达到初期运营的基本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对苏州轨道交通 7 号线分阶段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确保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设施设备系统功能、系统联动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达到初期运营的基本要求 。 学习调研国内先进城市运营安全评估和管理的主要经验和先进做法 。
第二标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8 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 2023 〕 3 号)、《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 交办运 [2023] 56 号 )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 [2019]8 号)等文件要求,对 11 号线与 3 号线全线贯通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标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8 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 2023 〕 3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 的通知》(交运规〔 2019 〕 7 号)等法规和规范,科学评估苏州轨道交通线网安全风险,综合评判运营安全状态,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已开线路完成的甩项工程评估工作一并纳入),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合同履行期限:
第一标段时间进度要求:
苏州轨道交通 6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评估工作启动及准备阶段,成交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成立项目组,细化工作方案 ( 经采购单位确认 ) ,根据 6 号线既定的初期运营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与采购单位协商明确评估工作要求,进而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 2024 年 5 月底前(暂定)):与被验收单位开展业务对接,明确各项验收要求和建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方案》。
第三阶段( 2024 年 6 月上旬(暂定)):完成技术指导,组织完成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会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阶段( 2024 年 6 月中旬(暂定)):跟踪整改,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跟踪整改情况报告》。
苏州轨道交通 8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评估工作启动及准备阶段,成交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成立项目组,细化工作方案 ( 经采购单位确认 ) ,根据 8 号线既定的初期运营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与采购单位协商明确评估工作要求,进而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 2024 年 7 月底前(暂定)):与被验收单位开展业务对接,明确各项验收要求和建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8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方案》。
第三阶段( 2024 年 9 月上旬(暂定)):完成技术指导,组织完成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会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阶段( 2024 年 9 月中旬(暂定)):跟踪整改,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8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跟踪整改情况报告》。
苏州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评估工作启动及准备阶段,成交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成立项目组,细化工作方案 ( 经采购单位确认 ) ,根据 7 号线既定的初期运营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与采购单位协商明确评估工作要求,进而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 2024 年 10 月底前(暂定)):与被验收单位开展业务对接,明确各项验收要求和建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方案》。
第三阶段( 2024 年 12 月上旬(暂定)):完成技术指导,组织完成一阶段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会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阶段 报告》。 跟踪整改,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一阶段安全评估跟踪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阶段( 2025 年(暂定)):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完成二阶段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会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跟踪整改,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7 号线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跟踪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标段时间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评估工作启动及准备阶段,成交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成立项目组,细化工作方案 ( 经采购单位确认 ) ,根据既定的 11 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与采购单位协商明确评估工作要求,进而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 2024 年 6-7 月(暂定)):与被评估单位开展业务对接,研究、制定轨道交通线路贯通运营改造工程安全评估技术标准或 CBTC 线路全自动运行改造技术标准(标准名称另定)。
第三阶段( 2024 年 8 月(暂定)):与被评估单位开展业务对接,明确各项验收要求和建议;并提交《苏州轨道交通 11 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方案》。
第四阶段( 2024 年 9 月下旬(暂定)):组织完成苏州轨道交通 11 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前安全评估会议,并提交《苏州市轨道交通 11 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阶段( 2024 年 10 月下旬(暂定)):跟踪整改,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标段时间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成交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成立项目组,细化工作方案 ( 经采购单位确认 ) ,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与采购单位协商明确评估工作要求,进而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培训(暂定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成交单位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完成各项培训、现场评估、核查工作。
第三阶段:报告评审(暂定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完成专家评审并提交 《 2024 年度苏州轨道交通专项安全评估半年度报告》《 2024 年度苏州轨道交通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
第四阶段:跟踪整改(暂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
组织专家赴现场评估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交 《 2024 年度苏州轨道交通专项安全评估整改跟踪报告》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4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5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第一、二标段响应单位须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 2023 〕 3 号)相关条款要求: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 20 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或聘请的安全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家组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安全应急等专业领域,具有运营从业经历的优先;
(二)为从业经历 10 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安全评估工作;
(四)熟悉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安全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是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
(一)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运营及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
(二)近 3 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
(四)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
(五)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参与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与部分负直接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与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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