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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浑南区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公告

辽宁

-

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4-04-19
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采购浑南区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3-03-22 至 2023-03-29

撰写单位:



撰写人:

唐宏伟

(采购浑南区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采购浑南区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4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12-00011

项目名称:采购浑南区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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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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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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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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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8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 8 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浑南区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 , 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 : 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 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 内专业 ( 工种 ) 培训后取得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的 , 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 ( 工种 ) 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 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 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 , 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 , 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 , 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 。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 ( 市 ) 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根据财政拨款进度进行拨款。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并向社会通报。
(1) 连续 1 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2)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
(3) 连续检查 2 次以上不合格 ;
(4) 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
(5) 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 [2020]66 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 包组 -008 包组中标供应商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 2024 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 200 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 100 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 50 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2024 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 100 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办学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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