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债券融资主承销商选聘项目(标段一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度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选聘)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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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4 年债券融资主承销商选聘项目
(标段一: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选聘)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4 年债券融资主承销商选聘项目已经批准,资金
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4 年债券融资主承销商选聘项目。
2.2 招标编号:BRR24-ZB1-ZB-022。
2.3 服务地点:北京市。
2.4 项目概况: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北京市系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核集团”)二级直属单位,中核集团占股 57.64%,新华水利控股有限公司占股 42.36%。现
公司拟选聘证券机构为新华发电 2024 年债券发行提供承销等相关服务。
2.5 招标范围:根据服务内容,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
序 债券类 发行场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服务内容 注册规模
号 型 所
新华水力发
电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 100 亿 元
2024 年 度 超 券发行提供 超短期 (以最终
1 BRR24-ZB1-ZB-022-01
短期融资券 承销等相关 融资券 批复规模
主承销商选 服务。 为准) 银 行 间
聘 债 券 市
新华水力发 可续期债券 场
30 亿 元
电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选 可续期
(以最终
2 2024 年 度 可 BRR24-ZB1-ZB-022-02 聘发行提供 中期票
批复规模
续期债券主 承销等相关 据
为准)
承销商选聘 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相关业务资质。
(3)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项目,并
提供企业近三年(2020 年至 2022 年)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上市公司公
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4)业绩要求:
①第一标段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作为主承销商(含并表专业子公司)完成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的项目发行;
②第二标段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作为主承销商(含并表专业子公司)完成过
银行间债券市场可续期中票的项目发行。
(5)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②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最近三年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
⑤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审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⑦在近三年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有行贿犯罪行为;
⑧被列入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招标人及其所属专业化公司
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及其并表专业子公司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所述资质或完成投标人资格要求
所述项目发行的,进行合并评价,亦视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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