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凝结水泵、给水泵汽轮机、锅炉给水泵设备招标公告
新疆
-喀什地区
(招标编号: CHDTDZ012/23-SB-001 )
一、 招标条件
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 凝结水泵、给水泵汽轮机、锅炉给水泵设备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喀什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118号
2.2 项目规模: 2×600MW等级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自2024年6月30 日起,第一台套11个月内到货,第二台套12个月内到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3 个标段,具体为: 凝结水泵设备采购:4台套凝结水泵设备,包括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给水泵汽轮机:2台给水泵汽轮机包括设备本体 及其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 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 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锅炉给水泵设备:2台锅炉给水泵、前置泵及齿轮箱配套的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喀什华电 2×66 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凝结水泵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投产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项6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凝结水泵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喀什华电 2×66 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给水泵汽轮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产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给水泵汽轮机供货的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喀什华电 2×66 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锅炉给水泵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产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项6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供货的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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