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扬州宝应射阳湖4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江苏
-南京市
(招标编号: CHDTDZ046/16-ZB-122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集团新能源产业相关项目 江苏华电扬州宝应射阳湖4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如甲方内部管理要求需要,本项目甲方签约主体可另行变更为甲方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 。
2.2 项目规模: 直流侧容量为57.12304MWp,交流侧容量为42MW。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计划开工2024年7月1日,全容量并网2024年12月31日。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范围说明:除①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电缆材料的采购及运输②生产车辆购置③集中生产运行设施④升压站土地征用⑤项目集团内部投资决策、集团外部核准备案前的各类报审批流程(以已签订前期合同对应事项为准)⑥发包人的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服务、技术经济评审⑦工程建设监理⑧工程定额标准编制管理⑨生产准备外,本招标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光伏场区及升压站全部工程的全过程建设和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含 水利设施、水系联通疏浚、生态修复景观打造 );甲供设备的接卸、倒运及保管;乙供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接卸、倒运及保管;本工程土建工程施工;本工程所有设备安装及调试、试验、验收;项目协调;工程试运行;移交生产;缺陷责任期内全部事项等一揽子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乙供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及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等内容。主要包括:
(1)完成开工手续办理
(2)EPC全过程管控
(3)全部勘察设计(含 优化设计及概算编制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等内容)
(4)场区全部土建工程
(5)场区全部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6)升压站全部土建施工
(7)升压站全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安装工程
(8)各类设备试验和并网试验,各类专项事项
(9)地方关系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
(10)所有调试配合工作
(11)集电线路清障工作
(12)季节性施工特殊措施
(13)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电价批复、消防验收证明
(14)协调国网公司送出线路工程进度,确保与光伏电站主体工程同期完工
(15)通过竣工验收、达标投产,完成各项考核指标
(16)供水供电要求
(17)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18)项目所有合规、报批手续办理(发包人已签订的前期合同清单除外)
(19)电网、华电专项要求(新能源电站建模、两个平台建设、等保测评、实时可视系统建设、电力项目数字工程建设、生产营销实时系统、新能源场站感知设备、新能源生产数字系统数据接入)
(20)包含于本招标文件中且发包人已明确由其实施之外的其他全部服务、工作
招标范围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技术规范书)。
特别说明:因本项目水利设施、水系联通疏浚、生态修复景观打造、接入系统等暂未确定实施方案,后续存在变化的可能,现设置上述4个专项,作为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人以发包人暂估价格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报价。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江苏华电扬州宝应射阳湖42MW集中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截止日期不早于投标截止日),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早于投标截止日,需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9.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承装(修、试)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截止日期不早于投标截止日),需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10.投标人近3年(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至少1个单体直流侧45MWp及以上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分包(须包含建筑安装主体工程)的投运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 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投运业绩证明材料: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相应业绩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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