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碳二回收装置碳二回收装置PSA脱氧催化剂招标公告
(重招)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碳二回收装置PSA脱氧催化剂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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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招)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碳二回收装置PSA脱氧催化剂公开招标(WZ20240524-1001-5395-B1)招标人为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碳二回收装置PSA脱氧催化剂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脱氧催化剂\碳二回收_脱后氧含量≤1μL/L_贵金属_≥2年_缺省
20.00
吨
包1-包1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将予以否决。
3.1.7 生产商。投标人提供工厂大门、工厂全景、生产车间、原材料库房、成品库房照片。 ⑴投标人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 ⑵投标产品为控股企业生产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标日前一个月出具的生产企业主要股东名单或出资人名单,投标人需控股生产企业50%及以上。 ⑶分公司生产装置生产,提供有效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正常生产的证明文件。 ⑷同一集团公司,生产能力共享,统一销售,提供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3.1.8 生产商需提供: (1)生产工艺流程; (2)与工艺流程相对应的主要原材料清单;
3.1.9 响应招标方要求的技术标准,有催化剂自主专利技术或授权,提供专利证书及授权证书复印件;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如有侵权行为,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3.1.10 不允许专利商将同一“脱氧催化剂”专利授权两家及以上生产商参加本次投标,如出现两家及以上用同一催化剂参与本次投标,则同时无效废标。
3.1.11 业绩要求:脱氧催化剂专利商具有近15年内在PSA同类脱氧装置中至少1套成功应用业绩,且上述装置连续运行2年以上。并出具商务合同复印件及成功应用业绩证明文件或标定报告。其中制造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与本次投标技术授权商共同完成的业绩,否则算无效业绩。
3.1.1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3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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