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近零排放项目(一期)高含盐污水后气浮气浮成套设备;含油二级气浮(包-B3-含油二级气浮)招标公告
近零排放项目(一期)含油污水一级气浮、含油污水二级气浮、高浓度含盐污水后气浮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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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近零排放项目(一期)含油污水一级气浮、含油污水二级气浮、高浓度含盐污水后气浮(WZ20240614A/B/C-5509-5750-B3)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高含盐污水后气浮气浮成套设备;含油二级气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气浮成套设备\400m3/h 出口石油类≤20mg/L 悬浮物≤40mg/L
2.00
套
包-B3-含油二级气浮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截止开标之日,投标商在中石化物资供应资源管理系统中不应处于停用状态(无论什么原因)。投标人生产的产品,不应出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家(省部级)相关职能部门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能处室以及被金陵分公司正式取消过或暂停过业务的。
3.1.7 商务条款:设备交货验收合格后,经性能考核合格付90%,剩余10%留作质保金(或合同价款10%的银行保函),质保期满后按规定处理、支付。 对合同条款任何一条提出偏离者,否决其投标。
3.1.8 投标人投标前须现场取样小试,并把满足此次招标文件水质要求的小试报告单附到投标文件中。(为附件甲方技术要求中带★项要求)
3.1.9 投标人需满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近零排放项目(一期)炼油污水处理场提标减排改造-含油污水二级气浮装置技术询价书,文件编号1632306D0501-EN46-TER-002》中“☆”项要求,逐条做出响应,有1项不满足即否决投标;“△”项偏离累计3项或以上者,否决投标;其余偏离累计超5项或以上者,否决投标。
3.1.10 投标方需提供国内2014年至今石油化工装置含油污水单台处理规模150m3/h 以上(含)进口品牌多相流溶气泵式气浮不少于 8 台业绩,至少有一项业绩处理规模 400m3/h以上(含)且单台气浮设备处理量不少于 200m3/h。以上业绩全部需提供合同、技术协议、用户证明、现场照片和项目发票,合同与发票须对应。发票通过招标系统发票核验功能提交。用户证明包含①项目使用情况②应用负责人签字及联系方式③加盖使用单位章。(中标后业主可以对相关业绩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要求予以否决)。(为附件甲方技术要求中带★项要求)
3.1.11 投标人应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近三年(自投标之日起向前三年,若前一年报告未出,则往前顺延一年)每年利润总额均小于0的否决。
3.1.12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4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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