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十四局广东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云霄肘管钢板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询比价公告
目编号:POWERCHINA-0114053-240013
各报价单位:
因中国电建水电十四局广东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云霄肘管钢板采购项目需要,我单位拟采用公开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4年6月3日16时00分 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集采平台。
一、 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二、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 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2024年7月10日前全部钢板交货完成(时间尽可能提前)。
3、交货地点:中电建十四局(广东)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中电建十四局)。
4、付款方式:所有货物及相对应的材质证明书全部到完,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二个月内以支票/汇款/银行转账/汇票/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招行付款代理/平安银行付融通/其他供应链债务凭证等方式支付合同全额货款。本合同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到期日为:签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日后6个月以内。采用汇票、供应链支付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质量标准或要求:请严格按询价文件中的规格、数量、品牌、技术要求报价,所报产品须满足国家标准和询价文件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如有不符项请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详细注明;所供产品全部要求有完整合格的产品出厂证明、材质证书。若未携带资料或资料不全,将不予接收。详见:“10、技术要求”。
6、质保期: 1年。
7、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代理的生产厂商须满足上条的要求。
(3)业绩: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供货业绩。
(4)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响应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响应人无不良记录。
(5)询价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6)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现金流量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8、 响应文件至少须提交投标人投标文件封面、报价表、供货业绩表及对应合同、商务偏离表及技术偏离表(不能为空,需填写清楚有无偏离,响应与否),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0份。
9、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10、技术要求:
Q345R技术要求:
(1) 钢板的尺寸、外形、重量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钢板的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
(2) 钢的牌号与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713.2中7.1.1中表1的规定;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
(3) 钢板应成品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30t。单张重量超过30t的钢板按单张组批。
(4)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按GB/T 2975的规定执行。
(5) 钢板的复验与判定规则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
(6) 钢板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
(7) 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方法按NB/T 47013.3,合格级别不低于Ⅰ级。
(8) 钢的制造方法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
(9) 钢板交货状态按GB/T 713.2中7.3.1条中表2规定的热轧。
(10) 钢板的各项力学和工艺性能一般要求应符合GB/T 713.1的规定。
(11) 钢板的拉伸试验、夏比(V型坡口)冲击试验和弯曲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713.2中7.4.2表2的规定。
(12) 钢板加长要求:钢板按不同炉号每炉加长量为150mm或者提供相应试板(备注:加长的钢板应为不同炉批号,不同炉批号按钢板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每炉不低于60吨,控制试板数量)。所有到货的钢板应由买方负责进行抽样检验,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热处理制成的钢板可列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30t。
(13) 钢板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规范GB/T 713.1的有关规定。每批钢板批号必须与质量证明书(对应炉批号)上一致,钢材全部要求有完整合格的产品出厂证明,钢材必须具备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的有效复印件(钢厂注明“复印件无效”时等同于无质量证明书)。材料进场时必须随车携带材质证书,若未携带资料或资料不全,将不予接收。
(14) 材料进场后,除按相关规定要求常规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以外,其他因验收,抽检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所有钢板按采购清单中的规格理论重量进行结算,超出采购清单数量的部分(如钢板补尺、钢板加长等),造成的重量增加不再另行计量,且超出部分的钢板处置权归钢板使用单位所有。
(15) 用于取样钢板(加长板)应按上述要求由供货方自行承担,并独立分开在发货清单上予以明确,若取样钢板未独立分开,将不予接收,因此造成的双方误工,由过错方承担。
(16) 其他要求按照GB/T 713-2023执行。
Q235B钢板采购技术要求
(1) 钢板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
(2)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700和GB/T 1591的规定。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3) 钢板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
(4) 钢板以热轧状态交货。
(5) 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GB/T 700、GB/T 1591的规定。
(6) 钢板应做180°弯曲试验,试验弯曲压头直径应符合GB/T 700、GB/T1591的规定。如供方能保证冷弯试验合格,可不做检验。
(7) 钢板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3274-2017中5.6表面质量。
(8) 不允许钢板内部有分层等缺陷。
(9)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应按GB/T3274-2017执行。
(10) 钢板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47的规定。
(11) 钢板加长要求:钢板按不同炉号每炉加长量为150mm或者提供相应试板(备注:加长的钢板应为不同炉批号,不同炉批号按钢板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每炉不低于60吨,控制试板数量)。所有到货的钢板应由买方负责进行抽样检验,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热处理制成的钢板可列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30t。
(12) 钢板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规范GB/T 713.1的有关规定。每批钢板批号必须与质量证明书(对应炉批号)上一致,钢材全部要求有完整合格的产品出厂证明,钢材必须具备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的有效复印件(钢厂注明“复印件无效”时等同于无质量证明书)。材料进场时必须随车携带材质证书,若未携带资料或资料不全,将不予接收。
(13) 材料进场后,除按相关规定要求常规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以外,其他因验收,抽检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所有钢板按采购清单中的规格理论重量进行结算,超出采购清单数量的部分(如钢板补尺、钢板加长等),造成的重量增加不再另行计量,且超出部分的钢板处置权归钢板使用单位所有。
(14) 用于取样钢板(加长板)应按上述要求由供货方自行承担,并独立分开在发货清单上予以明确,若取样钢板未独立分开,将不予接收,因此造成的双方误工,由过错方承担。
其他要求按照GB/T 327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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