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轴温报警装置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北京
竞争性谈判
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轴温报警装置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sgdclkzc2024-03)
-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轴温报警装置采购 采购人为石家庄供电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轴温报警装置4套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次招标的内容为: 轴温报警装置,包件项数:1项; 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两个半月内;交货地点:根据甲方要求。 其它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轴温报警装置 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提供投标项目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授权单位公章,有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注明联系方式等。 (4)投标人须提供轴温报警装置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5)投标物资需满足技术规格书各项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1年-2023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近三年内在国有铁路投标产品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相应物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发票。站段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使用单位签认、盖章)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它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1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它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投标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其它要求。无。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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