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公司大唐潮州电厂5-6号机组项目汽机房行车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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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公司大唐潮州电厂 5-6 号机组项目汽机房行车设备采
购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大唐潮州电厂 5-6 号机组项目招标人为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最终用户为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
筹和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 2:8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汽机房行车
设备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HN-DTGD-202406024。
2.2 建设地点:本项目厂址位于广东省饶平县东南部的柘林镇,处在大埕湾与
柘林湾之间;北向距县城(黄冈镇)约 22km,南向距离南澳岛 10km。
2.3 建设规模:2×1000MW 机组。
2.4 建设工期:计划暂定 2024 年 09 月 28 日正式开工建设,从主厂房基础浇
灌第一罐混凝土到 5 号机组 168h 试运完成移交生产,5 号机组总工期为 24 个月;
6 号机组里程碑进度与 5 号机组相隔 3 个月。总工期为 27 个月。
2.5 设备名称:汽机房行车。
2.6 数 量:2 台。
2.7 技术规格:起吊重量为 155/35/10t 的行车,行车主/副钩/小副钩起吊高度
分别为 35/40/31 米 ,行车梁跨度 29.8 米(暂定),行车大梁、加强板及其他相关
附件进行加固设计(考虑发电机定子本体、吊具重量。永久小车及临时小车(如有)
重量,单台行车加固设计后大梁称重不少于 310 吨。
2.8 招标范围: 采购两台 155/35/10t 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
2.9 交货地点: 投标人车板交货至招标人大唐潮州电厂 5-6 号机组施工现场
招标人指定地点。
2.10 交 货 期: 合同生效后 180 天。
2.11 其 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
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
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
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1.4 为进一步严格供应商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投标行为,现公
布常见不良行为(见附件 1:供应商常见不良行为告知函)。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
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
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
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无。
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投标人须
提供有效的 B 及以上桥式或门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 5 年(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为止,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 台套及以上 1000MW 的汽机房行车业绩。(证明材料须至
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
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
运行业绩:投标人具有 2 台套相同及以上容量机组相配套汽机房行车满 2 年
的运行业绩,运行良好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
效的改进措施。(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
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以及用户证明。用户证明
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其他能证明投运的材
料)。
3.2.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特别说明
3.3.1 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同品类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
投标人,视为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已
通过初步评审,但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其他评审标准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
未具备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投
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通过初步评审后,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
段。
3.3.2 参与本次投标且未在准入白名单内的投标人若通过本次招标初步评审,
则自动补充到相应品类白名单内,有效期与公示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
应商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
3.3.3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
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
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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