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等乡镇26.61MWp户用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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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等乡镇 26.61MWp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西省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等乡镇 26.61MWp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招标人为长沙驰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该项目的 EPC 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广西省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等乡镇 26.61MWp 户用光伏发
电项目 EPC 总承包。
2.2 招标编号:BRR23-ZB1-ZB-029-019。
2.3 项目概况
广西省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等乡镇 26.61MWp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位
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采用“全额上网”的开发模式,共 45886 块的单
晶硅 580Wp 光伏组件。光伏组件经串联组串后接入组串式逆变器,经逆变器将直流
电转换成为交流电,再通过并网箱及电业部门的计量表后就近接入当地公共电网。
2.4 建设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
2.5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广西省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等乡镇 26.61MWp 户用光伏发电
项目 EPC 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
(1)前期、建设期及项目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入网申请(含
相关材料准备)、接入方案申请(含相关材料准备)及电网批复获取、验收手续的
办理,户用光伏电站开发及屋顶租赁协议签订,购售电合同签约、电费划转。
(2)勘察(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满足行
业技术要求)、勘察测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图编制等。
(3)设备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含二次运输)、交付、
检验等。
(4)建筑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并网线路工程及集
控中心建设(包括集控中心设备设施配套)等。
(5)生产准备: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承包人应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并提供试运行所需人员,人员持证应满足相关要求等。
(6)竣工期移交:包括但不限于调试及试运行、消缺;性能试验;工程验收、
并网验收、消防验收等;竣工投产;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竣工验收移交之前
项目所有运维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各种相关工作及费用均属于承包人
的工作范围。
(7)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目视化标准建设、消防
安全设施、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移交、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等。
2.6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自开工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全容量并网,18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并移交发包人。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含)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
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应至少具有 1 项已完成不低于 20MW 光伏发
电工程 EPC 总承包业绩;或具有累计已完成不低于 20MW 光伏发电工程 EPC 总承包
业绩。
3.4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机电工
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5 投标人拟派其他主要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
(2)施工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并具有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负责人(或施工项
目经理)任职经历。
注: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需满足其相应资格要
求),但施工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个人。
3.6 其他要求:
(1)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生产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2)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时
间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扫描件。
3.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同投标人在参与项目时硬件特
征码或 MAC 地址异常一致,或参与项目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一致的(平台自动排
查,如出现上述情况,中核电子采购平台将自动禁用投标人在平台上的权限,情节
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按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将供应商列入灰名单或黑名单管理)。
(2)投标人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招标人及
其所属专业化公司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平台自动排查)。
3.8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
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 2 家;(2)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3)
获取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获取,并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
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
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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