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2024年净水机和电开水器维修养护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采购公告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2024年净水机和电开水器维修养护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whcwd-2024-010-01
一、(B)采购条件(自行采购)
乌海车务段现就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2024年净水机和电开水器维修养护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二、采购内容
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商务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公司。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无任何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3.必须具有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经营许可项目、具有履行合同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专业人员,并具有在我段管内任何时间、地点,净水机、电开水器发生故障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修复的能力。 5.提供一份近两年净水机、电开水器设备维修的业绩证明材料。 6.提供维修净水机、电开水器所需配件的一切有效说明、证书及合格证书。 7.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 8.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虚假的资料和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时,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段有权依法追究投标单位的责任。 9. 投标单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0.投标单位不能为联合体且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11. 投标单位应具备铁路同类项目的维修经验,投标时提供近壹年铁路行业维修合同,原件备查。 (二)服务技术要求 1.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需要进行及时处理。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后必须保证同一故障点在1年内不在发生故障,若发生需要无偿进行修理。 2.维修后净水机、电开水器需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净化配制后饮用水中的砷、镉、铬、氰化物、铅、硝酸盐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的去除率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部2001)技术检验要求。所供净水机配件必须与甲方净水器相匹配,滤芯和RO膜必须提供最近有效卫生批件、检验报告、合格证。 3.供方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经济损失”,对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责任,规格型号符合要求,质量合格,保证数量。 4.维修不符合要求或出现两次以上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滞后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5. 在满足反渗透水处理设备执行GB/T19249-2003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执行同等质量、相同技术标准条件下最低折扣率中价原则,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6. 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数量及分布。 对乌海车务段段管内机关楼、各车站、车间、班组、故障净水机、电开水器进行日常养护及故障维修。 (三)投标人要求 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应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否决,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中标人中标后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用户签订合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中标人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乌海车务段内的招投标活动。 4.履约期限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如若投标人在签订合同15日内没有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展工作,视为违约自动解除所签订的外包合同。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未密封的,不予受理。 6.该项目需要承揽单位提供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过程中需要的所有配件,承揽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配件质量合格,技术参数符合标准,一经发现使用的配件为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配件技术指标要求,我段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7.承揽单位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乌海车务段各项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对不遵守的单位乌海车务段有权终止合同,因不遵守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 8.承揽单位在接到净水机、电开水器故障通知后需在8小时内赶到净水机、电开水器所在地并进行修复。承揽单位负责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养护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 9.承揽单位对净水机、电开水器维修过程中的交通及人身安全负责,由于维修净水机、电开水器发生任何人身及交通事故由承揽单位负全责,乌海车务段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各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按包件分别确定报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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