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采购公告
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 - 消防车 -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一、采购项目简介
本采购项目 消防车 (项目名称)已由 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实施,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采购人为 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一辆8吨水罐消防车
2.2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 2.2.1应满足消防车相关手续齐全,确保车辆保险、警灯警报使用和上路条件的实施完成。买方验收车辆合格后,由卖方提供《车辆合格证》给买方,车辆保险由买方负责购置。
★ 2.2.2总体技术要求
(1) 消防车应满足《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1-2014)和《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2-2014))要求;后续验收应满足《消防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 所有操作开关、仪表、器材架及车辆均应有复核规范的铭牌标志。
(3) 整车外观保持一定的平整度;所有铆接应保持一定的密度;所有焊接应牢固,光滑,平整;且均应符合相关企业标准规定。
2.2.3底盘
(1) 发动机额定功率≥257kw。(提供具备CNAS标识或CNAS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
(2) 轴距≥4600mm
(3) 驱动方式:后轮驱动
(4) 排放标准:国六
2.2.4驾驶室
(1) 座位设置:前排2人,后排4人
(2) 原装双排座四开门乘员室
(3) 驾驶室结构:安装适应倾翻的液压翻转机构
(4) 除原车装备外,加装取力器控制开关,警报器、警灯使用开关。
(5) 驾驶室外部:驾驶室顶靠前部安装长排警灯。
2.2.5容罐
(1) 容量:水,8100kg
(2) 材质:优质钢板,并经防腐处理
(3) 结构:罐体内设置纵、横防荡板,以减少车辆行驶过程中水对罐体的冲击;
(4) 罐顶设置快速开启式人孔,方便维修人员进出;罐内设有放置水泵吸水形成漩涡而影响流量的装置和滤网;
(5) 设置溢流/卸压装置;设置液位传感器;设置水罐放水口。
2.2.6消防泵
(1)流量≥60L/S
(2)压力≥1.0MPa
(3)安装形式:后置
(4)真空泵:活塞式;耐磨、抗腐蚀达到密封要求
(5)最大真空度≥85kPa
2.2.7消防水炮
(1)流量≥50L/S
(2)压力≥1.0MPa
(3)扬程≥70m
(4)位置:位于水罐顶部
(5)控制方式:电动遥控
2.2.8器材箱及泵房
应满足《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1-2014)和《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2-2014))要求。
2.2.9电器系统
(1) 驾驶室顶部配备安装红色长排豪华警灯,功率≥100W;
(2) 整车线路应采用整体线束制作,连接处用防水插头,保证安全;
(3) 车顶配备火场照明灯,车辆两侧及下方设有安全标志灯,车身、尾部按标准粘贴反光标识;
(4) 所有器材箱均安装LED灯,方便夜间作战使用;
(5) 车辆两侧上方各配置爆闪灯与侧照明灯,下方安装安全标识灯和侧回复反射器,配有前后示廓灯,两侧各配置转向灯,乘员室、器材箱、泵房内均有照明灯;
(6) 警报器、警灯、频闪灯、电路为独立电路;
2.2.10管路系统
应满足《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2-2014))要求
2.2.12消防控制系统
应实现一键出水、稳流稳压、一键防余水等功能,不断加快操作效率,保障灭火人员安全。
2.2.13随车资料
应满足《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1-2014)和《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2-2014))要求。
2.2.14随车器材
应满足《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1-2014)和《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2-2014))要求。
2.3 质量要求:
(1)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实施,保障整个消防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2)对更换产品、设备、备件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正常使用条件下,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
(3)提供产品、设备、备件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合格证等资料;
2.4交货期:合同生效后60个自然日。
2.5 安装调试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卖方将车辆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后,负责车辆上户相关工作,买方予以工作配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购及组织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采购相关内容。
3.2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 / 资质。
3.3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响应。
3.4 其他要求:
( 1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否则,相关响应方均无效。
( 2 )供应商投标的产品(整机)如需进口,请提供报关单。
(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 2 )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 )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 4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5 ) 被列入集团公司或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名单、违约名单、资格暂停供应商清单(如有)或黑名单(如有),且未从上述名单中释放的。
( 6 )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
3.6 保密及廉洁要求
供应商须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要求(见投标保密承诺函),并须遵守相关廉洁要求(见投标廉洁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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