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化第六期叉车框架协议(内燃非防爆)叉车(内燃非防爆)招标公告
中国石化第六期叉车框架协议(内燃非防爆)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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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化第六期叉车框架协议(内燃非防爆)(WZ20240704-2701-6775-B1)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叉车(内燃非防爆)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叉车
1.00
批
包1-1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商承诺近三年内不存在未及时履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3.1.7 投标商必须为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8 投标商须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车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以开标日为准)。
3.1.9 不接受“修改项目的数量、名称以及描述等,改变了供货范围等实质内容的”的行为。
3.1.10 不接受“因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影响到评标分数计算”的行为。
3.1.11 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属违法行为,否决投标;中标后查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1.1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3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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