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石化仪征加氢三联苯导热油框架协议公开招标(上海石化牵头)导热油(060924)招标公告
(重招)2024年中石化仪征加氢三联苯导热油框架协议公开招标(上海石化牵头)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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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招)2024年中石化仪征加氢三联苯导热油框架协议公开招标(上海石化牵头)(WZ20240626-0609-7176-B1)招标人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导热油(060924)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热传导润滑油(液)
1.00
批
包1-加氢三联苯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投标承诺书》。
3.1.7 未在招标人有销售业绩的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中标后招标人试用、使用投标人投标产品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需赔偿招标人因投标产品导致的全部损失。
3.1.8 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要求热温度性指标试验结果在试验温度350摄氏度(含)以上、试验时间1000小时(含)以上,变质率不大于10%。
3.1.9 未在招标人有销售业绩的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距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两年内两套20万吨以上PET装置的业绩证明(销售数量每套不低于300吨),包括试用合格报告,或技术协议,或用户评价报告,提供对应的销售发票(距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两年内)。在招标人有销售业绩投标人提供销售给招标人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3.1.10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在框架协议期内保证招标人的生产需求。
3.1.11 国内生产商需提供: (1)生产工艺流程; (2)与工艺流程相对应的主要原材料清单; (3)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凭证。提供距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一年内投标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凭证各一份(国产原料为增值税发票;进口原料为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生产厂址在国外的投标人需提供:(1)生产工艺流程;(2)提供距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一年内投标产品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至少各一份。
3.1.12 生产商。国内生产商投标人提供工厂大门、工厂全景、生产车间、原材料库房、成品库房照片,加盖投标人公章。 ⑴投标人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 ⑵投标产品为控股企业生产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标日前一个月出具的生产企业主要股东名单或出资人名单,投标人需控股生产企业50%及以上。 ⑶分公司生产装置生产,提供有效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正常生产的证明文件。 ⑷同一集团公司,生产能力共享,统一销售,提供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3.1.1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4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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