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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局集团公司长春电务段智能电源屏项目采购询价采购采购公告

辽宁

-

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4-06-26
询价采购

沈阳局集团公司长春电务段智能电源屏 询价采购 公告
采购编号: ZTSYJ2024-XJZ019-2
经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 批准, 沈阳局集团公司长春电务段智能电源屏 采购项目 , 采用公开询价方式采购,现邀请国内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资金来源:

职教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本次询价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A01:

  2. 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经销商或代理商。

  3. 注册资金要求
    无。

  4. 体系认证或资质认证要求
    无。

  5. 经营记录要求
    ( 1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 www.gsxt.gov.cn ”)
    ( 2 )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 www.creditchina.gov.cn ”)
    ( 3 )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 wenshu.court.gov.cn ”)
    ( 4 )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 5 )未被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 6 )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以上内容( 1 )—( 3 )投标人提供截图,( 4 )—( 6 )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注:投标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见附表 1 “物资需求明细表”。

  6. 本次询价对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包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7. 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存在以下行为的供应商将被限制参与本项目投标:
    ( 1 )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
    ( 2 )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的。
    物资需求明细表及供货要求

  8. 物资需求明细表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长春电务段管内指定地点
    交货条件及交货状态:供方负责安装调试,安装后无质量问题后交货

  9. 项目概况:依据《职培部关于长春电务段信号实训能力补强项目的批复》 ( 职培综合函﹝ 2024 ﹞ 22 号 ) ,长春电务段四平驼峰信号车间建设练功场,需要增设实训用设备电源屏 1 套,申请立项采购。

  10. 技术性能指标 1. 执行的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11. 铁路专用设备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驼峰信号施工规范、国家铁路局 TB 10062-2018 《铁路驼峰及调车场设计规范》。

  12. 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提供产品合格证

  13. 维保条款:中标商需保证到货产品完好无损,对出现质量问题及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7 日内无条件完成退换 , 中标商负责免费设备维护,除人为损坏,均由中标商负责维修或更换。

  14. 售后服务及要求( 1 )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包括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技术支持;( 2 )投标人的责任包括从设备的设计、制造到整套设备的交付使用 ( 包括有关设备的连接 ) 以及技术条款所规定的正常运转,在产品安装和交付使用期间,投标人应派技术人员到设备使用现场进行指导;( 3 )产品实行“三包”,即包修包退包换。( 4 )遇质量及技术问题,中标商应在 2 小时内给予反馈,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15. 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投标厂商所供设备必须与既有设备兼容。
    长春电务段智能电源屏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需求
    1 概述
    1.1 适用范围
    本规格书适用于长春电务段培训用智能电源屏的制造、安装、试验、开通、验收的有关规定,并作为卖方制定技术建议书的依据。
    1.2 招标范围
    长春电务段培训用1个车站智能电源屏。
    2 总 则
    ★2.1 智能电源屏是信号设备的供电设备,分别向信号机、ZK4电空转辙机、继电器、2.3型号轨道电路、减速器控制电源等设备提供稳定可靠的交直流电源。
    ★2.2 综合智能电源屏应能与其它信号系统结合。
    ★2.3 综合智能电源屏的硬件和软件结构必须实现模块化和标准化。
    ★2.4 综合智能电源屏应满足《铁路信号智能电源屏技术条件》(暂行)(运基[2005]458号)之要求。
    ★2.5 电源屏设备必须通过总公司有关权威机构的认证和质量检测。
    ★2.6 买方仅对电源输入及最终用电设备的需求进行描述,卖方如增加UPS或电池或其他设备以满足本技术规格,增加的设备应纳入总报价中。
    2.7 系统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技术的先进性。
    2.8 本技术规格书为招标设备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可以对此提出更为优化、先进的技术方案,且详细阐述其建议能够满足安全、可靠等要求的具体实现措施。
    ★2.9 电源屏输入侧断路器容量的配置,须结合信号防雷开关箱及电力低压屏设备主备用断路器容量综合考虑,须与之匹配。
    2.10 条款前加注 ★ 者为重要条款(包括其细项条款),重要条款任一条不满足将可能导致废标。
    3 技术规格
    ★3.1 系统性能
    3.1.1 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包括自动或手动)不大于0.15s;在两路电源转换时间,所有交直流电源不间断输出。
    3.1.2 电源屏机柜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T3047.2-1992的要求。
    3.1.3 电源屏机柜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3.1.4 电源屏在结构上采用全封闭结构,同时应考虑通风散热的要求。
    3.1.5 原则上优先选用自然冷却模块,对采用风冷散热的电源模块,风扇安装应易于更换。
    3.1.6 电源模块应采用热插拔技术,带电插拔不会引起系统输出电压的扰动。
    ★3.1.7 轨道电路电源应按标准合理分束;所有分束必须保证全场相位一致。
    3.1.8 电源屏的输入、输出回路应设置电磁断路器,在短路、过流时断路器应可靠分断,切断供电回路;当输出发生短路故障时,允许输出电源模块自身保护。
    3.1.9 按照被保护电路的额定容量、负载性质以及选择性配合来确定断路器的额定保护电流和延时特性。
    3.1.10 电源屏中辅助控制回路应设置相应熔断或分断保护。
    3.1.11 在电源屏的输入端和向室外信号设备供电的输出端设置不小于20KA通流容量的防雷器件。防雷器件应设置在输入断路器之前、输出断路器之后,尽可能的靠近输入和输出端子。防雷器件应具有阻断续流功能。
    3.1.12 电源屏的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应分开设置。
    3.1.13 电源模块要求
    智能电源屏中的所有模块均须采用高频模块;
    交流模块采用并联冗余方式工作,负载不因模块切换发生供电中断,并提供此方案的用户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3.1.14 系统功率因数大于0.8。
    ★3.1.15 电源屏的电磁兼容性应按TB/T1528.1中的5.22规定执行,保证系统在供电电源质量恶劣,电磁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可靠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输出电源,同时不对其他敏感设备造成干扰。卖方应提供以往生产的电源设备在供电电源质量恶劣条件下设备正常使用的地点、设备型号、运行时间及相应的用户报告。
    3.1.16 报警
    电源屏应设置声光报警。
    两路输入电源转换报警(向控制台提供主副电源工作状态接点);
    电源模块故障、过温报警;
    输出电源过载报警;
    输入电源过、欠压报警;
    稳压(调压)装置故障报警。
    3.1.17 监测
    监控单元应配备大尺寸(≥5寸)彩色触摸屏,方便操作。
    应具备以下基本监测功能:
    输入(电压、电流);
    输出(电压、电流);
    模块工作/故障状态;
    所有电压、电流上下限范围设定,过限声光报警、显示弹出窗口报警并记录;
    显示实时监测数据、故障定位信息和故障原因、存储99条以上故障记录(包括故障时间和故障现象);
    监测单元通过通信接口采用标准通信协议与上位机或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实现数据通信;
    监测系统具有对电源屏的自诊断功能。
    可靠性
    监测系统故障不影响电源屏正常工作;
    接口
    物理接口及串行通信口RS-485。
    ★3.2 主要技术指标
    3.2.1 正常使用条件
    a). 温度:上限为+50℃,下限为-5℃。
    b). 湿度:相对湿度不超过90%(+25℃)
    c). 海拔:安装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d). 污染等级:3级。
    3.2.2 输入电源
    输入电源为两路交流电源:AC220V ,
    3.2.3 采用WAGO端子并满足多线输出需要。
    3.2.4 电源屏的外形尺寸及颜色: 宽X深X高:800×600×2250mm。颜色:电源屏外观颜色按买方要求涂色。
    3.2.5 隔离、分束及相位要求
    轨道电路电源分束及相位要求
    轨道电路电源应按标准合理分束;所有分束必须保证相位一致。
    信号点灯电源隔离、分束要求
    信号点灯电源应按标准隔离供电,并合理分束。
    3.2.6 最大输入电流:设计联络时确定。
    3.2.7 整机效率:≥80%。
    3.2.8 耐冲击电流能力:8/20us条件20KA、10次。
    3.2.9 噪音:≤60 dB(A)。
    3.2.10 纹波系数:≤0.5%(峰峰值)用于电子设备直流输出电源。
    3.2.11 使用寿命:通过适当维护,使用寿命≥15年。
    3.2.12 电源屏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3.3 卖方应详细说明的问题
    3.3.1 设备在工作、运输、存放时, 对环境的要求(包括耐震指标及防震措施)和开箱条件,以及开箱后不接通电源的存放条件。
    3.3.2 明确地说明对空调有无依赖要求,以及空调设备故障情况下设备受影响程度。
    3.3.3 设备采用的防尘方法和对环境尘埃的极限要求。
    ★3.3.4 采取抗静电的措施(包括手段、材料)。
    ★3.3.5 设备的发热指标,产生噪音的指标, 产生射频幅射设备的幅射强度及范围。
    ★3.3.6 过电压、过电流保护
    电源屏的输入、输出回路应设置电磁断路器,在短路、过流时断路器应可靠分断,切断供电回路;当输出发生短路故障时,允许输出电源模块自身保护。卖方应详细说明为防止过电压、过电流对设备的损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当其失灵时,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维修测试的方法。
    按照被保护电路的额定容量、负载性质以及选择性配合来确定断路器的额定保护电流和延时特性,输入三相电源还应考虑负载不平衡度的因素。断路器额定保护电流的容量选择,输入回路宜不大于额定电流的2倍,输出回路宜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倍。
    ★3.3.7 绝缘电阻、耐压要求
    对于绝缘电阻、耐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并要求卖方说明所遵循的标准及其数据。
    ★3.3.8 隔离技术
    供电设备与负载、 供电设备与电网间皆考虑隔离措施,卖方应详细说明隔离措施的实现方法及使用的设备。
    ★3.3.9 防雷电及抗干扰能力
    系统所有设备应具有防雷电能力
    电源屏的输入端和向室外信号设备供电的输出端设置防雷器件。
    防雷器件应设置在输入断路器之前、输出断路器之后,尽可能地靠近输入和输出端子。
    防雷器件接地端与柜体的防雷接地输出端子之间的连线必须选择黄绿双色绝缘导线,导线 截面不小于4mm2。
    防雷器件应具有阻断续流功能。
    系统所有设备应具有防工业及电气化铁路(交流50HZ, 27.5KV,牵引电流不小于1200A)干扰的能力,卖方应详细说明抗干扰的实现方法,手段及技术指标。
    ★ 买方应说明在外电输入非正常情况下(例如电压范围超标及三相电源断相等故障时、谐波干扰大等)保证本技术指标的措施。
    3.4 设备机械结构及工艺要求
    3.4.1 卖方应介绍所建议的系统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规范和设备制造工艺。
    3.4.2 所有机械部分和机箱设计应便于测试和更换器材。
    3.4.3 电源屏在结构上应采用全封闭结构,同时应考虑通风散热的要求。
    3.4.4 卖方应提供采用国际单位(SI)标注的每一种设备的机架、 机柜尺寸、设备尺寸,机柜布置和设备重量的详细说明。
    3.4.5 印刷板插接件应接触可靠, 易于插入和拔出,结构坚实, 不产生机械变形,并有印刷板插错保护措施。
    3.4.6 所有插接件的工艺处理,需保证长期使用接触良好、不发生腐蚀、插拔次数应保证10 3 以上。
    3.4.7 所有印刷板均应有保护喷涂层, 如果采用深色覆盖涂层, 需在涂层外加印清晰的电路连接线条及元件识别标志。
    3.4.8 每一印刷板均应有电路名称识别标志,印刷板上集成电路插件、电阻、电容等电气元件也应有识别标志。
    3.4.9 所有文字符号及标志应使用中文字符,并与所提供资料、 图纸完全一致。
    4 需要提供的设备
    4.1 卖方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对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系统的用电要求,提供所建议系统的成套设备,并在技术建议书中列出详细的设备清单。
    4.2 卖方应在技术规格书中列出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用的专用和通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的清单。
    4.3 卖方应在技术规格书中列出备品、备件的清单。
    4.4 质保期为验交后一年,质保期过后,卖方应负责维修。
    4.5 成套设备的计划交货日期、具体的车站供货顺序在合同谈判时确定。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1 标志
    5.1.1 每台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标牌,其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制造厂名称。
    5.1.2 产品的收、发货标志 符号应符合GB/T6388的有关规定。
    5.1.3 在包装箱的侧板上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及产品型号;
    制造厂名称;
    产品数量;
    发货地点;
    收货站名,收货单位;
    出厂日期。
    5.2 包装、运输、储存
    5.2.1 产品包装应具有防水减震措施。
    5.2.2 包装箱的六面应用防水材料作衬里,应使防水材料平整,紧贴包装箱内壁,不得有破碎或残缺。
    5.2.3 机架与包装箱之间应用质地柔软和富有弹性的材料进行包装和衬垫,并应与产品紧贴,不允许产品在其中窜动或晃动。
    5.2.4 随机出厂的附件应随主机一起包装,如因体积重量关系,必须与主机分开包装时,其附件、备件应有明确的标记。
    5.2.5 包装箱内应附下列文件:
    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装箱清单。
    5.2.6 在包装箱的侧面注明“小心轻放”、“防潮”、“向上”等发货作业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5.2.7 电源屏在运输时必须保证不受碰伤、雨淋、化学腐蚀及有害气体的侵蚀。
    5.2.8 电源屏应保存在清洁、通风,无腐蚀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保存期超过三个月后应打开包装箱通风。
    6 技术资料
    6.1 图纸
    6.1.1 系统工作原理图。
    6.1.2 各设备的安装图、外形及尺寸图。
    6.1.3 统构成及各设备相关图。
    6.1.4 各设备的结构图。
    6.1.5 各设备内部布线、布缆图表。
    6.1.6 系统各设备间布线、布缆、各插接件的连接图及配线表。
    6.1.7 系统各种控制电路图。
    6.2 说明书及手册
    6.2.1 各类设备(包括印刷电路板)的技术规格说明书(除电气和机械特性外,还应包括重量,散热度、适用环境及接地要求各界限值)。
    6.2.2 各类设备(包括印刷电路板)的工作原理说明书(包括电路图、功能图解、流程图、动作原理)。
    6.2.3 操作使用说明书。
    6.2.4 维护管理说明书。
    6.2.5 设备安装说明书。
    6.2.6 有关印刷电路板说明书。
    6.2.7 各种维修设备使用说明书。
    6.2.8 主要元器件技术手册。
    6.3 测试资料
    6.3.1 系统设备、各功能模块、电路板等的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6.3.2 设备出厂前,厂方的测试数据和测试报告。
    6.3.3 设备出厂前,卖方抽查不小于总电路板数量的10%的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报告。
    6.3.4 所有零部件(包括备件)的有效使用期限。
    6.4 保证系统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其它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
    6.5 以上所有文件及技术资料应为中文版本,采用国际通用的图形符号。每种文件(除培训用文件技术资料将另作说明外)应以书面形式各提供两份。
    6.6 为满足买方工程设计,设备安装、维护管理的需要,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提供全套详细的设计技术资料。
    7 技术培训
    7.1 培训对象:
    卖方应对买方的工程设计人员、施工安装人员、维护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其能胜任系统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处理以及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具体培训人数、地点及培训期由卖方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确定。
    7.2 培训内容
    7.2.1 设备原理及结构;
    7.2.2 系统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7.2.3 各种测试仪器(仪表)等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
    7.2.4 系统各种设备的故障处理方法。
    7.3 培训教材及器材
    7.3.1 卖方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7.3.2 卖方应提供每个学员一套相关资料,并提供学习环境和实习设备。
    8 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
    8.1 卖方应说明其可能提供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的范围与程度。
    8.2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8.2.1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提出建议或方案。
    8.2.2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卖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卖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8.2.3 除需要增加的设备外,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8.3 安装技术指导
    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指导工作,负责系统调试、开通。并提供安装和测试有关的工具仪器(仪表)。
    8.4 维护技术支援
    8.4.1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试用期内发生任何问题,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所需的技术支援。
    8.4.2 双方应定期在商定的地点举行维护技术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商议亦可增加不定期技术交流。
    8.4.3 卖方应有终身提供设备维护及维修所需的元器件的义务。
    8.5 系统局部修改
    8.5.1 在安装和运营期内,任何由系统设计、系统制造、安装工程等缺陷而发生的设备修改更换,由卖方免费更换或修改。
    8.5.2 如所供系统今后利用新技术在软、硬件方面有任何性能或功能的改进以及产品革新,卖方应免费通知买方其改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优惠的价格,以便买方选择。
    9 备品、备件
    备品备件数量需满足铁建设【2012】158 号《高速铁路轨道及站后“四电”工程备品备件配置指导意见》要求。
    10 测试验收
    10.1 系统设备制造完成后,应先在工厂进行模拟测试,所模拟条件要符合现场条件及规格书的要求。所测试设备应为买方所购买的产品。
    10.2 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之前三个月,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说明书(包括设备及附件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试验记录。
    10.3 卖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调试和开通,买方将派技术人员参加, 并作必要的配合。卖方有义务定期向买方报告调试进展情况, 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10.4 如调试情况良好,设备可投入试运转,买方再作一个月的交接测试,经确认设备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由买方组织进行,但卖方必须配合。
    11 附则
    11.1 本系统预留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接口,并满足相关通信协议。
    11.2 总则与技术规格书矛盾时,以技术规格书的规定为准。
    11.3 带“★”之条款,买方视为必备条件,如不能满足,则视其投标书为废标。
    11.4 本技术规格书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附件 设备采购清单
    注:以上设备的具体电源数量、规格,在施工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电源数量、规格应以施工订货为准。

  16. 主要商务条款
    ( 1 )合同约束的主要条款:
    合同签订主体: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电务段;
    结算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电务段;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 2 )合同履约期及相关要求: 1. 合同签订 30 日内供货。 2. 招标方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中标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中标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与免费维修或更换。 3. 中标方需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需求,如有违约招标方将终止合同,并由中标方担负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3 )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合同价格 10% 。
    ( 4 )质量保证期限相关约定: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应负责免费更换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不合标准的物资及服务,并无偿承担由此引起的事故等全部维保责任。
    ( 5 )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合同价格的 5% 。卖方出现以下行为时,质量保证金由买方没收处理:质保期内,由卖方原因造成的缺陷,卖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卖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买方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买方可按合同约定向卖方进行索赔。卖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递交报价文件时间及方式

  17. 递交报价文件时间:报价资料必须于 2024 年 06 月 30 日 12 时 前上传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的不予受理。

  18. 递交报价文件方式:
    ( 1 )公开采购项目请投标人在网上( cg.95306.cn )注册会员,按提示报名响应并上传信息(报价文件)。
    ( 2 )直接采购项目请投标人在线下(项目联系人邮箱)上传信息(报价文件)。
    五 、报价说明

  19. 报价资料的版式采用 A4 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使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

  20. 本次采购物资的报价为 不含税价 ,包含但不限于运杂 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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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13522818748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QQ:3804756783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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