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局集团公司2024年桥梁检修设备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上海
竞争性谈判
上海局集团公司2024年桥梁检修设备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ST2024-237-GT)
-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上海局集团公司2024年桥梁检修设备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2024年桥梁检修设备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详见附件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第一包件:桥梁河床断面测试仪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授权代理商须取得生产制造商出具的合格有效的唯一授权书及生产厂家的有效资质证书; 3.1.2许可和认证 进口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提供欧盟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 3.1.3财务能力:投标人须出具近两年(2021-2022或2022-2023)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1.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公路、水利行业等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应供货合同复印件(2021年至2024年); 3.1.5履约信用:投标人不得存在: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投标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第二包件:隧道衬砌表观病害智能检测系统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 3.1.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3.1.3财务能力: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2-2023)财务会计报表,无连续两年(2022-2023)亏损状况; 3.1.4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至少一份所投标产品近两年(2022-2024)在铁路系统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的销售合同; 3.1.5履约信用:投标人不得存在: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投标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第三包件:激光除锈机器人 (一)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代理商;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须通过具有由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2.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或其他通用设备等,具有由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3.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生产国相应的安全认证,并提供相应的报关单。; 4.其他设备需具有由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投标产品应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近三年内的检测报告,报告应页码齐全、结论合格有效,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应符合要求。(注:①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机构出具的全页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关键项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及缺页报告均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检测机构已注销的视为无效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④标注【 】的应检项目应全部检测,如一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可委托其它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机构对未检项目或数值进行检测,同时提供其全页检测报告,以保证所有规定检测项目和数据齐全,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数值缺失导致废标;⑤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委托检测单位不作要求,可以是生产单位、代理商或第三方单位委托检测)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状况。 (五)供货业绩:具有近三年销售的业绩证明,提供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1份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六)履约信用:投标人不得存在: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投标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注:①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②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七)用户使用报告:提供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④使用报告应为近三年内出具的。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八)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一级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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