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资格条件 1. 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 供应商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报价的处罚期内; 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竞争性谈判; 5. 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竞争性谈判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6. 供应商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竞争性谈判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二)专用资格条件 1.业绩要求:供应商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三项发电企业安全技术服务或应急能力建设评估项目业绩。 2.供应商符合《关于规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等专项工作指导意见》(中国华电函〔2021〕196号文)中的机构。 3.供应商符合《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要求中第十二条,满足安全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的公司。 4.必须具备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机构资质;具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资质或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证书。 5.采购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供应商;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供应商;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递交响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