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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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7号福州数字内容产业园1号楼605)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JXZ-2024003
项目名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7.80016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7.80016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业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资格承诺函:根据《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说明:①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②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③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与此处描述不一致的,以此处描述为准。(2)①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a、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b、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招标货物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所投标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中的医疗设备。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所投产品有属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信息安全产品等)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所投产品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如3C、信息安全产品)的承诺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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