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国际事业天津有限公司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低合金钢容器招标公告
【拓市天津】SEI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低合金钢容器采购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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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拓市天津】SEI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低合金钢容器采购(WZ20240808-2107-8176-B1)招标人为中石化国际事业天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低合金钢容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其他容器类
6.00
台
包1-低合金钢容器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本初步评审条款所提到的否决条款为最终否决条款,相关附件中的否决条款(带“★”号的条款)与本初步评审条款所列不一致的,以本初步评审条款为准。
3.1.7 投标人或其委托设计单位须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至少为 A2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或其委托设计单位须持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子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 注: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如投标人的制造许可证上注明的许可设计范围能覆盖本请购包内全部设备,可不要求投标人单独具有本条所列设计许可证。
3.1.8 投标人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至少为 A2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持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项目的中低压容器(D)子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
3.1.9 投标人在2018.1.1~2022.12.31(合同签订时间)需具有3台及以上应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且公称直径(承压段)不小于5000mm且壁厚(非局部加强段)不小于42mm的压力容器(非球罐)的供货业绩;投标人应提供能证明业绩的合同、发票和图纸的复印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设备规格、设备材料以及签署和盖章页等,合同、图纸、发票不清晰或缺失能够证明满足业绩门槛的关键信息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0 投标人具备整体热处理能力,且热处理炉截面尺寸不能小于7米(需提供带经纬度的全景照片与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的合影照片)。
3.1.11 投标人需在类似石油化工装置中具有至少2台第III类压力容器(非球罐)的设计和制造业绩。投标人应提供能证明业绩的合同、发票和相关图纸复印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设备规格、设备材料、签署、盖章页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2 投标人须具备设备整体出厂(车间内制造)或码头组装厂房内整体出厂、且能整体吊装或滚装上船海运的能力。
3.1.13 投标人设备制造应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注册所在地。
3.1.14 招标技术文件中设置的星号条款均为废标项。
3.1.15 投标文件中的原材料供应商应从《请购技术文件》表2中列出供货商名单中选择,若投标人选择除表2之外的、“或相当”的供应商,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招标机构进行澄清并得到书面确认,确认后才可以列入投标文件,并需列在偏离表6中,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理由。投标文件的原材料供应商清单中不得出现“或相当”一类字样。
3.1.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7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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