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分公司大唐江津燃机项目暖通系统(集中制冷站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及暖通控制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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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公司大唐江津燃机项目暖通系统(集中制冷站
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及
暖通控制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大唐江津燃机项目暖通系统(集中制冷站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
统、空气处理机组及暖通控制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大唐重庆江津燃机发
电有限公司,最终用户为大唐重庆江津燃机发电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7:3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暖通系统
(集中制冷站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及暖通控制系统)
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2408CQ-W005
2.2 建设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综合保税区
2.3 建设规模:1076MW
2.4 建设工期:21 个月
2.5 设备名称:暖通系统(集中制冷站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
空气处理机组及暖通控制系统)设备。
2.6 数 量:集中制冷站全套设备 1 套、空气处理机组 1 套(含组合式空
气处理机组 12 套、立柜式空气处理机组 22 套)、直流变频多联式射流空调机组 2
套、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 1 套、暖通自控系统 1 套及其他附属设备等。详
见《暖通系统(集中制冷站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及
暖通控制系统)技术规范书》。
2.7 技术规格:详见《暖通系统(集中制冷站系统、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
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及暖通控制系统)技术规范书》。
2.8 招标范围:集中制冷站全套设备 1 套、空气处理机组 1 套(含组合式空
气处理机组 12 套、立柜式空气处理机组 22 套)、直流变频多联式射流空调机组 2
套、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 1 套、暖通自控系统 1 套及其他附属设备等。
2.9 交货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综合保税区。
2.10 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
2.11 其 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
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无。
2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投标人所
投制冷站设备的制造商须至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许可项
目:压力容器制造-子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中、低压容器(D),且证书在有效
期内。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 10 年(自 2014 年 06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为止,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 2 个发电项目(单机容量 400MW 及以上燃机项
目或单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煤机项目)相配套的空气处理机组及制冷站的业绩。
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证
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
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
空气处理机组及制冷站可以是同一项目业绩(如:1 个发电项目空气处理机
组及制冷站业绩=1 个业绩);也可以是不同项目业绩(如:1 个发电项目空气处
理机组业绩+另 1 个发电项目制冷站业绩=1 个业绩)。
3.2.4 本招标项目变频多联机空调及新风系统安装工程允许分包,分包单位须
具有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A 类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如不进行分包,投标人则须具有中
国制冷空调行业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A 类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
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空气处理机组及制冷站设备制造商的授权要求: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
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
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本标段的投标。
(2)代理的制造商须同时满足 3.2.1 和 3.2.2 以及 3.2.3 的要求。(允许代理
商使用制造商业绩)。
3.3 特别说明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
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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