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新疆脱硫BOT项目哈密分公司2024年设备材料哈密分公司2025年度石灰石、粉采购及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招标公告
新疆
-哈密地区
(招标编号: CHDTDZ008/18-CL-100 )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 新疆脱硫BOT项目哈密分公司2024年设备材料哈密分公司2025年度石灰石、粉采购及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哈密市火石泉第二发电厂脱硫运营部
2.2 项目规模: 哈密热电2×135MW火电机组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
CHDTDZ008/18-CL-1005 | 哈密分公司2025年度石灰石、粉采购及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 | 哈密分公司2025年度石灰石、石灰石粉采购及石膏(含废水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 | 200 |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哈密分公司2025年度石灰石、粉采购及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需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8.投标人若为制造商,需提供具有许可范围含石灰石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时,需提供制造商许可范围含石灰石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投标人需提供运输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及第三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且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10.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 月1 日至今)应具有三项石灰石、粉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投标人还需提供石膏(含废水石膏)综合利用或处置等相关资质及合同业绩,并符合当地环保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采购人不接受连续亏损的供应商参与;
1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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