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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08月专用物资(内燃机车)JJGGLJ202408-02的项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8
竞价采购

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项目名称: 2024年08月专用物资(内燃机车)JJGGL J202408-02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列货物及服务通过进行网上竞价,现邀请合格竞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14时30分

审核报名截止时间:

竞价开启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竞价结束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12时00分

联系方式:

是否含税:不含税

备注:

,。注意承诺、明细表不要使用错误模板。 各公司的参与竞价物资信息明细表,请按照要求编辑文件名称,避免格式错误无法被查找,表格中不要使用回车及空格,不可存在合并单元格,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必须填写,出现以上问题将无法汇总至评审表,无法参与评审。 2024年08月专用物资(内燃机车)JJGGL J202408-01项目报名且通过评审的包件不得上传报名资料,报名其他包件需按照供应商须知内要求上传完整报名材料。 本项目按照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即如有2家供应商报价,经竞价低价中标,如有1家供应商报价,直接采购。项目结束后请搜索“沈阳局2024年08月2次内燃机车配件集中竞价成交公告”查看结果。

资质要求:

1.进口件 1.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1.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1.1.2.配件制造企业。 1.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及配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等,授权书为非中文的须提供专业机构公正的双语授权。 上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只接受能够提供进口品牌配件的供应商(机车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或配件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配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 1.2.供货业绩要求 1.2.1.提供向机车制造企业、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具有铁科院颁发的机车维修资质的机车维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五年内任一年发票及相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同时提供标的物资报关单;若进口品牌配件制造企业在国内有生产线,且供应的配件为国内制造,需提供五年内任一年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关键件、重要件 2.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2.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2.1.2.配件制造企业,应具有标的物资的国铁集团(原铁道部或总公司)定点生产资质证明(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呈报表、扩散表或审批表或增补机车车辆产品监造项目受理通知单三者之一即可);或提供与机车制造企业签订的标的物资的技术协议;或通过机车制造企业首件检验合格;或提供标的物资由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例如CRCC认证等);或通过主机厂或铁路局的资质审核评价,评价结果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 2.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上述第2.1.1条要求。 2.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应符合上述第2.1.2条要求)。 2.2.供货业绩要求 2.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2.2.2.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2.2.3.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提供标的物资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供货业绩(DF型机车可提供主机厂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和谐机车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业绩),供货业绩为标的物资近五年内任一年的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并提供批量装车5台份及以上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允许批量装车的证明。 3.非关键、非重要件 3.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或经销商,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条件中的标的物资是指标的物资或标的物资适用同一系列车型(按DF型系列、HXN3/3B型系列、HXN5/5B型)的同类物资(指所依据技术标准、功能相同,但型式尺寸或技术指标不同的物资),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3.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须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3.1.2.配件制造企业。 3.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上述第3.1.1条要求。 3.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 3.2.供货业绩要求 3.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3.2.2.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须具提供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或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维修资质的机车检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标的物资近五年内任一年的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

202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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