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大河片区安置区公交首末站工程商品混凝土联合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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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大河片区安置区
公交首末站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
招标编号:ZTJGBJF-XAFGS-202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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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大河片区安置区公交首末站工程商品混凝
土采购招标人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需求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大河
片区安置区公交首末站工程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获得工程款,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大河片区安置区公交首末站工程项目位于河北雄安新区,东至端阳路,西至京雄高速,南
至乐安街,北至乐民街。总建筑面积约36.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主要建设安置房、幼儿园、商业,地下主要功能战时为人防,平时为车库和设备用房。本
工程基础形式地下室范围采用筏形基础,地基采用CFG桩复合地基,地下为框架结构,地上为剪力墙结构。
大河片区安置区公交首末站工程项目建设公交首末站、物流配送中心、地下车库等。总用地面积约为14097.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2012.92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为6512.7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5500.21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和红线内室
外工程等。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包件,包件所含标的的名称、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期等,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1-1和附件1-2。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履约能力,并须具备以下资格:
(1)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投标单位必须为生产厂家,成立日期距本次投标截止时间为
止满3年。
(2)资质许可: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3)财务:投标单位必须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金大于或等于2500万元,提供202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报表自行编制或经第三方审计均可。
(4)业绩:具有与本次招标同类材料的供应经验,提供2021年1月1日至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合同业绩资料4份,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如新中标业绩尚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可提供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资料,时间以通知书落款日期为准;其中一份业绩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4500万元,
其余三份业绩合同金额每份都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
(5)信誉:未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
”、“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
(6)质量:具有良好的质量保障能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过因投标人所供应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有效的ISO9000
系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专业机构检测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一份(C30)。
(7)其他:①取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②投标单位至少具备240生产线两条。③投标单位提供措施方案必须能确保在雄安新区内及周边3
0KM范围内启动环保应急响应和临时管控时,仍然能保证混凝土供应,如不能满足该要求则招标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追
究投标单位的经济责任。④中标人所使用罐车必须为新能源罐车,且运输车辆配备GPS全球定位系统,正反转传感器和视频监控系统(需提供证明资料
),招标人有权在招标过程中任何阶段进行实地调查,如确实不满足该要求的单位则废标处理。⑤投标人需提供“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重点
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入围证明或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被列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环保绩效A、B级
和绩效引领性企业查询结果截图。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最高投标限价
本次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要求见本招标公告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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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44321723523210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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