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华东电力设计院汽车租赁服务采购标段五(上海)
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所在地区:全国。
一、采购条件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租车服务框架协议已批准,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采购。
二、采购范围
项目规模: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租车服务框架协议。
采购标段与内容: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租车服务框架协议,分为六个标段。
标段 内容
标段一:全国范围 总承包项目用车、项目前期开发用车、勘察设计项目用车、分公司用车、上海、北京等地运营用车等
标段二:内蒙古 总承包项目用车、项目前期开发用车、勘察设计项目用车、分公司用车等
标段三:安徽 同上
标段四:广西 总承包项目用车、项目前期开发用车、勘察设计项目用车
标段五:上海 总承包项目用车、项目前期开发用车、勘察设计项目用车、市内接送机(站)、会务等运营用车
标段六:北京 项目前期开发用车,市内接送机(站)、会务用车等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
3.3应具有有效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和当地政府对本项目相关服务有经营许可规定,应从其规定;
3.4 注册资金:标段一不少于1000万;标段二至标段六:不少于50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 须有固定营业场所(应答文件中需提供营业场所租赁合同(需提供首页、签字页和证明在有效期内的租赁期的页面)或者产权证书关键页复印件、营业场所照片和详细地址)。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应答人,不得同时参加应答。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应答,联合体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且联合体的牵头方应至少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者道路运输许可的一项许可。以联合体应答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以及各方承担本框架协议的服务内容。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满足本资格条件中第3.1条-第3.6条和第3.8条-第3.10条的所有要求,联合体另一成员方应具有与所承担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和许可,并应提供资质和许可证明。联合体必须承诺:以联合体中标本框架协议的,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另一成员方应与采购人共同签订框架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联合体牵头方应负责对联合体另一成员方的所有管理工作,并负责与采购人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沟通与接口工作,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联合体牵头方与采购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应视为代表联合体所有成员达成的协议,对联合体任何成员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如果联合体另一成员方违反本框架协议和订单合同的任何条款,由联合体牵头方按照本框架协议和后续订单合同的条款向甲方承担所有义务和责任,联合体牵头方不得以违反本框架协议和订单合同条款的责任方为联合体另一成员方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也不得以联合体另一成员方未确认相关违约责任、联合体另一成员方未支付或延迟支付联合体牵头方违约金或罚款等为由,拒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信誉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与华东电力设计院无不良合作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3.9 应答人未被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或列入期满已解除。
3.10 业绩要求:
标段一: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3项及以上合同额(或合同结算金额)大于100万的车辆租赁或代驾服务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和结算单加盖公章)。
标段二至标段六: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3项10万元及以上租车或代驾服务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和结算单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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