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2、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谈公平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一同参加本次竞谈工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一同参加本次竞谈工作。 4、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竞谈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竞谈期间尚未解除的)。 5、供应商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汽车维修二类及以上维修经营业务资质(业务类别包含大中型客车维修)的汽车维修机构,并提供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其他有效的备案证明材料。 6、供应商2020年1月1日-报价截至之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企事业单位大客车年度维修合同业绩,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含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以及对应合同结算发票复印资料等,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7、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