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十五局第十二师昌吉北外环一西绕城三坪互通一头屯河农场公路建设项目缓凝水泥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项目编号: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十二师昌吉北外环-西绕城三坪互通-头屯河农场公路项目
P.O42.5缓凝水泥采购询价文件
采 购 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
中国·乌鲁木齐
缓凝水泥采购询价书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买方、需方)因 第十二师昌吉北外环-西绕城三坪互通-头屯河农场公路项目 建设的需要,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集中询价采购,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生产商经销商前来投标。
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备注:以上数量仅作为招标报价参考数量,招标数量可能与实际需求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采购品种相应调整,卖方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二、使用项目: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十二师昌吉北外环-西绕城三坪互通-头屯河农场公路项目
三、供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1、供货时间:以现场实际施工需求为准至工程结束
2、交货地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十二师昌吉北外环-西绕城三坪互通-头屯河农场公路项目 水稳站指定地点。
3交货状况及条件:根据招标人材料计划分批供应,各项质量、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验收交货。
四、 质量、技术指标、质保期要求:
1、水泥技术要求应符合GB175-2023规定,烧失量不大于5.0%,三氧化硫不大于3.5%,氧化镁不大于5.0%,氯离子不大于0.06%。
2、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公交路发[2009]221号)和本项目合同技术文件要求。
3、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要求;水泥的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大于6h且小于10h,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4、水泥试块强度必须满足:3天抗压强度≥17Mpa,3天抗折强度≥4Mpa,28天抗压强度≥42.5Mpa,28天抗折强度≥6.5Mpa。
5、乙方所供水泥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但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水泥质量负终身责任。乙方所供水泥因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 ISO14001 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OHSM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五、付款条件及方式:
5.1、 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先货后款,按月结算,次月甲方货款采用以下支付方式:①银行转账支付方式,②电建融信通、E信通、中企云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方式,金融产品支付提前提取贴现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支付方式均合法有效,无优先性。
5.2在建设单位支付全部同期计量款资金后,一个月内支付当月结算货款的70%,剩余25%价款累计至下期结算时按比例支付,5%为质量保证金。若因甲方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乙方同意给予甲方3个月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利息,超出付款宽限期时甲方按当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付款宽限期满的次日起算。
11.5 采购物资自到达交货地点后,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量保证金将在交工证书正式签发或合同履约完成,且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在建设单位给甲方实际支付全部专项质保金后不计息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六、资质及售后服务要求:
1、卖方为生产厂家,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产品须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2、卖方为代理商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必须提供其代理的厂家授权书,且厂家资格必须同时满足第一条厂家资格要求。
3、卖方应具有及时组织货源、供应货物的专业人员、运输设备的能力和经验。
4 、 卖方需提供近3年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审计报告等 。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卖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招标的情形。
7、卖方必须为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8、卖方如有不良行为记录,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招标。
9、卖方设项目负责人,负责货物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0、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要求,卖方在接到买方撤换通知【2】日内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原职责。
七、报价要求:
7.1 P.042.5缓凝的投标单价为到场单价,到场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费、出厂检验试验费;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以及所有相关费用。
7.2、合同执行期间单价按到场单价执行,含13%增值税率;合同执行期间内到场单价固定不变,由投标人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
7.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
7.4、报价文件的编写必须按照上述具体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内容必须详细明确(可不限于上述范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5、报价人每规格物资的投标报价只允许存在一个有效报价单价,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否则将按废标处理。
7.6、询价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10:00时;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16:00时;报价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16:0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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