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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2024年度电动汽车中小功率充电设备资格预审充电机资格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6
资格预审公告

2024年度电动汽车中小功率充电设备资格预审充电机资格预审公告
现对 2024年度电动汽车中小功率充电设备资格预审充电机 , 所需 充电机 , 进行 集中资格预审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具备参与相应物资投标资格。现发布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名参加。

  1. 招标编号:NWZ240826-2929-026029

  2. 项目名称:2024年度电动汽车中小功率充电设备资格预审充电机。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 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序号

    物资描述

    1

    充电机

5.投标资格有效期:自资格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12个月。
6. 投标人资格要求
6.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6.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2)投标商须为生产商/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有其中一家企业(公司)申请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申请人将同时被拒绝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对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各级子公司,只能由母公司或者一家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申请人将同时被拒绝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投标人具备充电设备三项核心器件充电模块、功率分配模块、充电控制器中至少两项的自主研发能力。
需提供相关证明:充电模块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产品设计规格书,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充电模块型式试验报告;功率分配模块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产品设计规格书,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功率分配模块检验报告;充电控制器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产品设计规格书,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充电控制器检验报告。

(6)投标人应取得至少1份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180kW及以上一体式直流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证书。

(7)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在首批供货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符合2023年颁布的标的物新国标型式试验报告。

6.1.2 财务要求。
(1)投标人提供最近一年完整的无保留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若投标前尚未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则报告年度要求可向前顺延一年,须同时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完成的证明。

6.1.3 业绩要求。
(1)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前1个月)应具有直流充电设备累计不少于10座综合加能站供货业绩(综合加能站是指一座站点可提供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能源供应的站点,能源种类如成品油、液化天然气、氢能、电能等)。
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充电设备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发票仅接受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2)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前1个月)应具有直流充电设备累计不少于10座超过20个以上直流充电终端(枪)的单体充电站供货业绩。
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充电设备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发票仅接受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3)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前1个月)应具有至少1份直流充电设备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单笔订单或2份直流充电设备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单笔订单供货业绩。
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充电设备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发票仅接受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6.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5)投标人须提供充电设备产品责任险,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

6.1.5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配合各省、市公司的承包商提供相应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及相关施工所用的基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基础、电缆沟、管、电缆线、大样图等可达到施工深度的图纸,并指导安装。

(2)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提供产品完全响应《中国石化充电业务形象标准手册》和《分体式充电桩外形设计方案》的设计要求,外观尺寸允许技术规范中要求的细微偏差。如发布新的充电机形象标准,应满足招标人对充电机新形象设计的需求;技术功能满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技术规格标准(建议)》。

(3)投标人需承诺无技术规格标准负偏离,承诺书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按“资格预审综合评价表”的综合评分不低于75分。

  1.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10.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11.资格预审文件费用:资格预审文件费用1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preTenderFileFeeAccountInfo}
    12.资格预审文件售卖时间:2024年8月16日16时0分至2024年8月21日16时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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