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及健康总院信息化系统等保测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宁夏
-吴忠市
项目概况
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及健康总院信息化系统等保测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7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202408-011
项目名称: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及健康总院信息化系统等保测评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3.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及健康总院信息化系统等保测评采购项目
品目名称:信息技术服务
数量:1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130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梳理和测评工作并出具等保测评报告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号要求,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 号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加盖鲜章和受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 3.2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3 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查询;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用中国”、“”官网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前);3.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3.5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3.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3.7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3.8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9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注:3.4、3.5、3.6、3.7 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书,若不提供本承诺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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