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三局青海格尔木南山口项目柴油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3-240163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 公开招标 方式采购 柴油 一批,采购物资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青海格尔木南山口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境内,上水库位于格尔木河右岸小干沟上游的支沟内,下水库位于格尔木河右岸山前台地,利用台地地形开挖围填形成。电站装机容量2400MW(8×300MW),额定水头425m,初拟以2回750kV电压接入松如沟750kV变电站,线路长度约2×90km。工程建成后服务于青海电网,同时服务于新能源消纳,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本电站为一等大(1)型工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及开关站等组成。
2、招标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市南山口抽水蓄能项目施工所需柴油。
3、采购数量
说明:
以上数量为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项目预计采购量,最终以工程实际需求供应量为准。
4、交货时间:签订之日起,详细交货规格、数量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依据工地需求分批组织供应,如供货期满供货量不足时,经双方同意供货时间可延期。
5、交货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施工指定地点。
6、计量方式:
1、项目地磅未安装前,采用加油枪出机口量进行计量,现场使用标准油桶进行复核;
2、项目地磅安装完成后,采用加油枪出机口量计量+过磅复核计量。(加油前、后过磅数量与加油枪出机口量进行换算对比)。
3、两种计量方式单价不变。
7、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执行标准(不限于)GB19147-2016《车用柴油》、GB 19147-2016/XG1-2018GB《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如供货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2)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的标准要求;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11)的标准要求,不能对接触柴油的有关人员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必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2016)的标准要求。
(3)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物资还应符合买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物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8、其他要求:
(1)投标人要根据招标人需求,配送柴油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柴油的采购、保管、运输、配送运输车辆及日常安全管理、现场仓储及加油(含储存车辆现场加油、人员工资及食宿)等工作均由投标人负责。
(2)运输车辆现场加油的人员配置(持有效操作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押运证)由投标人负责。
(3)投标人负责对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运输、储存等管理工作。
(4)投标人需提供满足招标人施工现场配套的加油设备(加油车8-10t两台)、储存设备(保证每天柴油储存量30t以上),随招标人施工任务增加,投标人应配备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加油设备、储油设备,并提供设备及人员(含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的资质资料,资质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设备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3年,加油装置及车辆的相关的资格认证、报审资料齐全。投标人合同履约期间,现场配套的加油设备、储存设备停放位置必须经招标 人同意;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市南山口抽水蓄能项目征地红线以内不允许修建危险化学品仓库。
(5)每车柴油进场后,投标人需提供中石油/中石化出库提货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须为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品牌。
1、投标人为 生产制造企业或其所属销售公司的 ,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生产制造企业所属销售公司的,须同时提供销售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为 代理商的 ,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 具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且其中许可范围包含“柴油”,经营方式包含“批发”或“零售”; 具有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具有生产厂家或其所属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
3、投标人为 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公司的 ,且提供202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柴油增值税发票至少1份。投标人为 代理商的 需提供所代理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公司向其开具的2023年8月1日(含)以后柴油增值税发票至少1份。
4、投标人需向采购人项目现场提供加油设备( 加油车8-10t两台)、储存设备(油罐车30t),请对提供上述设备予以承诺。
5、投标人应具有柴油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1年8月1日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 3 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 1000 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合同金额清晰可见), 每份合同至少附1份对应合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6、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制造企业不得与其销售公司、代理商同时参加本次投标,生产制造企业的多家销售公司可以同时参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生产制造企业销售公司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制造企业销售公司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9、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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