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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敬老院取暖用煤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6
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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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

沈阳市辽中区敬老院取暖用煤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8-26 至 2024-09-02

撰写单位:



撰写人:

边美竹

(沈阳市辽中区敬老院取暖用煤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辽中区敬老院取暖用煤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9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22-00082

项目名称:沈阳市辽中区敬老院取暖用煤采购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540,000.00

最高限价(元):540,000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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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需求
1.采购沫煤 600 吨。
2.沫煤的具体要求:全水≤7;灰分≤18;热量≥ 50 00大卡/千克;挥发 分 ≥11;含硫≤0.25。
3 .安全要求:煤炭中若含有爆炸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供方负责。运煤车在出入敬老院内行车,要确保人身安全,如若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供方负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敬老院煤场进煤后,由敬老院自行监管,防止丢失、内燃。
4. 其他要求 :
供方所提供的煤炭若达不到需方提出的质量标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刻将该煤运出敬老院,并且更换符合合同标准的煤及数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供方负责。
供方不能保证实际用煤数量,需方有权从另处采购,差价部分由供方承担。
供方如出现供货延 迟 、燃煤质量掺杂使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等问题时,需方将有权退货,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供方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由供方负责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并负责铲传煤整理。
供方不能按期供煤到场,供方赔偿需方经济损失 。
因误期供货影响取暖或因此给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如暖气冻裂等)或因质量问题使供暖设备损坏等问题,供方赔偿需方经济损失 。
如因煤质而出现环保污染问题,所发生的污染罚款由供方全额承担。
煤质、检斤由需方指定地点检质、称量。
因劣质煤而影响敬老院正常经营,给敬老院造成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均由供方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
二、 商务要求

  1. 合同履行期限: 202 4 年 10月15日至202 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中标 人 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3天 内,将 货物 全部送到采购 人 指定位置 。
    3.交货地点:分别送货到辽中中心敬老院、满都户中心敬老院、朱家房中心敬老院。

  2. 付款方式及条件: 中标人将全部 货物送到指定 位置且 验收合格 , 出具相应发票后 , 支付全部 货款 。
    5.验收
    验收标准:满足货物需求的要求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方式:
    ( 1)由采购人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严格检斤、检质,每少一吨处以五吨中标价罚款。由验收小组随意抽样编号到市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及检测过程严格保密,严防造假。
    ( 2)供方供货前提供煤质样品检验单,将质检报告交与需方备案。
    ( 3)供方将煤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以需方检斤数量为准。
    ( 4)采用一批次一报单的形式进行产品检验。供方供货完毕后,供方、需方一同在敬老院煤场不同点取煤进行检验,此次检验结果须与供货方初次样品质检报告一致,质检报告由需方存档备案。
    ( 5)所发生的所有检验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 6)如发现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标准,需方有权拒收、退货或不付货款,供方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的煤无条件运走,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 7)上述质检报告须报辽中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30日(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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