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外包项目(合肥以外其他地市)招标公告
安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外包项目(合肥以外其他地市)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AH240189/01)
一、招标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外包项目(合肥以外其他地市)已由项目核准 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企业 自筹, 招标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外包项目(合肥以外其他地市)。
2、 项目地点:安徽省。
3、 项目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4、 项目概算: 541.2万元。
5、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6、 项目类别: 服务 采购。
7、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 标段(包别)划分:本项目共 1个标段。
9、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含税单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主要内容”。
10、中标人数量:中标人数量2名(入选1家,备选1家)。
11、 合同期限 : 服务期限 2年。
( 二 ) 招标范围
1、 招标范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外包项目(合肥以外其他地市),包含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中的全部工作内容。
2、 招标内容: 个贷辅助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信息采集(影像扫描、档案整理)、信息录入、合同制作、个人贷款业务(含公积金)抵押登记办理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一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 基本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 3)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信用服务”栏位中以上类别查询截图)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 5)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 6)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 7)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安徽分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 8)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b.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C.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9)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投标人必须通过平台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2、 特定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须具备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项与“2023年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机构(总行及下辖分支机构均可)合作的单个合同(含框架协议)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金融产品辅助营销或辅助管理外包服务项目合作案例,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明文件。
注: ① 类似项目案例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除 合同外还须提供结算发票(履约完成的合同:结算发票总计金额应达到项目业绩金额要求。履约期间的合同:合同文本须体现合同金额并提供任一期发票,或合同文本不体现合同金额但提供的结算发票总计金额达到项目业绩金额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核验真伪,核验未通过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视为无效。
②“2023年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广发银行、江苏银行、上海 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由央行、银保监会发布)。
( 2)投标人在安徽省内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安徽省内注册或设立分公司,或者在安徽省内具有本地化服务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 ①投标人在安徽省内注册或设立分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
②投标人在安徽省内具有本地化服务点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提供房产证扫描件,房产证所有人需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房屋房产证扫描件及房租结算发票(或交易记录),资料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
B.房屋承租人、结算发票(或交易记录)购买方需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c.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需与房屋房产证所有人一致;
d.结算发票(或交易记录)交易双方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人员一致。
( 二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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