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建筑分公司呼市新机场项目温控型镁质抗裂剂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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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北京局建筑工程分公司呼市新机场项目
温控型镁质抗裂剂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BJJ-JZ-202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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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呼和浩特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高铁预留)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
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呼和浩特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高铁预留)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项目经理部,
现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所使用温控型镁质抗裂剂进行公开招标。 -
招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5《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2.6《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1项目概况
3.1 项目概况
呼和浩特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高铁预留)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项目,呼和浩特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高铁预留)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
高铁预留)工程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附近,从新机场北垂直引入机场,依次下穿机场北跑道和滑行道、进机场路路基、出机场路路
基、综合管廊及东西联络通道、机场南跑道及滑行道,线路长度约2380.5米,包含1座车站及车站两端的部分区间(机场范围内)。车站采用地下
两层两台夹四线车站型式,建筑面积约46579平米,两端区间总长约1920.5米,采用明挖和盖挖法施工。考虑机场和呼鄂城际项目建设时序,本
着预留条件充分、预留规模适中、尽量减少投资的原则,初期实施下穿跑道及滑行道范围内的预留条件、机场路交叉点围护结构及部分主体结构、
管廊及东西联络通道范围内的区间结构。
建设工期情况:工期总日历天数395天
合同总额:小写(RMB):172884059.4元(含税);
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捌拾捌万肆仟零伍拾玖元肆角(含税);
本次招标为呼和浩特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高铁预留)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项目温控型镁质抗裂剂,详细清单、招标文件售价及包件划分见
附表一。 -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
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代理商或经销商。
2.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2020-2023年其中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一份(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须具有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混凝土外加剂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代理商或经销商要求: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商授权书,代理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有明确得建筑材料销售、混凝土外加剂
销售范围,满足以上两点要求方可参与投标。
6.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至少1份2021-2024年(任意1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温控型镁质抗裂剂质量检验报告,代理商或经
销商提供授权生产商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0-2024年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招标物资(温控型镁质抗裂剂)至少一个项目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
料(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6.履约信用:2021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1年1月1日
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无2021年1月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
日止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对上述信息的查验结果至少一份或提供其他用户出具的履约良好的证明。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公告资格要求。
履约信用证明查询相关网址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7.其他要求:
(1)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
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不得参与投标。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公告资格要求。
(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专业生产厂家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格式详见授权函),专业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
包件投标;同一包件代理商不可以代理多个专业生产厂家进行投标;
4.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相关地址、联系电话、IP和邮箱相同等具有关联关系的。
(4)为本包件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包件的代建人;
(7)为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或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且在限制期内。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且在限制期内(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中国铁路95306”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
依据);
(18)被纳入国家铁路局 “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
(19)投标人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或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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