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职业学院教学实训仪器设备及办公座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CZC2024-G1-00103-YNTD-0012
项目名称:临沧职业学院教学实训仪器设备及办公座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575.7534
最高限价(万元):575.7534
采购需求:包1临沧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实训设备采购;包2临沧职业学院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实训设备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签订合同后25个日历天内(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完成配送、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标段2:签订合同后25个日历天内(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完成配送、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1.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关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环保标志)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环保标志)产品。3.关于监狱企业产品的规定:参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执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规定: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临沧职业学院教学实训仪器设备及办公座椅采购项目-包1临沧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实训设备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2)临沧职业学院教学实训仪器设备及办公座椅采购项目-包2临沧职业学院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实训设备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供应商不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相关截图证明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查询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标项2】 1.供应商不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相关截图证明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查询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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