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小学高、低压供电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陈仓路小学高、低压供电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宝鸡市)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10月08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QC-2024-29CG
项目名称:陈仓路小学高、低压供电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2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小学高、低压供电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 3,20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 3,101,275.34元
本合同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小学高、低压供电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9)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0号);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4)《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 (1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16)《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17)《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1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2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3号); (2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4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小学高、低压供电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3.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含)以上资质,具备合格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B证)、在本单位注册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函); 3.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5财务状况: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证明); 3.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截止至磋商时间前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 3.7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截止至磋商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不需要纳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 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9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1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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