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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3套大气监测系统和1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招标公告

(重招)国内标-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项目的3套大气监测系统和1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招)国内标-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项目的3套大气监测系统和1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WZ20240909-3809-11564-B1)招标人为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3套大气监测系统和1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其他在线分析仪
3.00
包1-国内标-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项目的3套大气监测系统和1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
2
其他在线分析仪
1.00
包1-国内标-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项目的3套大气监测系统和1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集成商需提供近三年(2021-2023)各产品不少于1套集成业绩,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必须同时提供投标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投标人与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委托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需明确产品品牌及型号)。

3.1.7 报价缺项的投标将被否决。

3.1.8 提供承诺书及送货具体措施: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系统配置,无论是硬件、软件,都必须是全新的、高质量的、完整的、无缺项的。无论何时发现缺项、漏项,投标人都必须无偿补足。(投标人提供盖章的承诺函)

3.1.9 分析仪性能指标:4、臭氧分析仪:原理为紫外吸收法,量程为0~500ppb,量程噪声≤0.1ppb,量程精密度:20%量程精密度≤0.1ppb、80%量程精密度≤0.1ppb或更优,最低检出限≤0.2ppb,量程噪声≤0.1ppb,量程精密度:20%量程精密度≤0.1ppb、80%量程精密度≤0.1ppb,24h零点漂移≤±1ppb,24h量程漂移:24h20%量程漂移≤±1ppb、24h80%量程漂移≤±1ppb; 5、PM10在线分析仪:平行性≤4%; 6、PM2.5在线分析仪:平行性≤4%; 7、非甲烷总烃在线分析系统:分析周期≤15min,平行性≤1.2%,湿度影响≤0.7%F.S.,进样流量影响≤±0.6%F.S.,24h 20%量程漂移≤±0.6%F.S.,长期(≥7d)80%量程漂移≤±1.5%F.S.。

3.1.10 分析仪性能指标: 1、二氧化硫分析仪:最低检出限≤0.2ppb,24h零点漂移≤±0.3ppb,24h量程漂移:20%量程漂移≤±1ppb,80%量程漂移≤±1ppb; 2、氮氧化物分析仪:最低检出限≤0.2ppb,24h零点漂移≤±0.3ppb,24h量程漂移:20%量程漂移≤±1ppb,80%量程漂移≤±1ppb; 3、一氧化碳分析仪:最低检出限≤0.2ppm,24h零点漂移≤±0.2ppm,24h量程漂移:20%量程漂移≤±0.5ppm,80%量程漂移≤±0.5ppm;

3.1.11 投标商投标技术文件必须对《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规格书》中所涉及到的设备和主要部件的技术规格、功能说明以及数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必须技术等同、配置一致。对《茂名石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炼油区)改造规格书》的3 技术要求 3.2 性能指标 中带星号(★)部分提供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响应依据。

3.1.12 业绩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标所投的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PM10分析仪、PM2.5分析仪、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产品(同品牌同型号),须近3年内(2021年1月-2023年12月),各有至少10台/套的供货业绩,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3.1.13 (1)为保证数据采集传输的兼容性,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及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为同一品牌。 (2)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及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必须拥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须提供证书。

3.1.14 投标商须为制造商或集成商,集成商视为制造商,须提供所集成此标段各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长期(一年以上)授权。投标人需要提供此标段投标产品的生产/集成设备、生产/集成场地照片及人员配置花名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集成商需提供投标的主要分析仪器品牌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盖章版)。

3.1.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6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2日16时00分4.2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线上电子招投标(详情仅供VIP会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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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13522818748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QQ:3804756783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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